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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律师已无任何途径停靠邓玉娇岸(案)

(2009-06-06 21:51:10)
标签:

邓玉娇

巴东

案件

黄德智

邓贵大

法律

分类: 邓玉娇案

邓玉娇案——其他律师已无任何途径介入

      朱明勇

    就像前段时间途经巴东的船不得停靠巴东岸一样,到今天为止邓玉娇案件中,外地任何律师已无任何可能介入邓玉娇案,全部途径已被封死。

    邓玉娇案公安机关是5月31日移送检察院的,仅五天时间按就已经起诉至法院,可谓神速。到法院后,明确罪名是故意伤害罪,属于防卫过当,有自首情节。

    大家关注的辩护律师问题,在以前的公安阶段,湖北两位律师的中途介入本来就给人有“御用”,之嫌。今天法院已经通知了两位律师,并送达了起诉书。当我们还在疑惑邓玉娇的湖北两位律师仅仅是办理了侦查阶段的委托手续,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是不是还要委托该两位律师,正在等待相关报道出现时,今天就已经同步出现了案件刚起诉到法院,湖北律师律师就已经收到起诉书的报道。一般情况下,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材料后还有几天的审查时间,然后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还要确定审判组织(合议庭)、会见被告人,然后告知被告人有聘请辩护人的权利,在收到辩护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公函和被告人的委托书之后,才发给起诉书。我们不知道湖北两位律师是什么时候与邓玉娇办理的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委托手续。比较可能的渠道是,在他们第一次会见邓玉娇时就已经与邓玉娇签署了以后可能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甚至二审阶段的委托手续。那么,在侦查阶段案件是否有可能撤销、审查起诉阶段是否有可能退查,是否有可能不起诉,这些都还不知道的情况下,把后面两个阶段的手续签订下来,唯一的好处就是其他律师在本案的任何阶段已无任何途径介入。我们注意到湖北方面是两名律师介入,而法律规定被告人最多只能聘请两名律师,所以本案也即意味着永远只能是由湖北的两个律师来办理。

    但是大家也看到了,自湖北律师介入后,案件发生了一些变化:故意杀人变成了故意伤害,刑事拘留变成了监视居住。认定了防卫过当、自首,从某种意义上讲的确起了很大作用。

    但是,我们也从这些变化中也关注到另外一些问题:

1、本来按照公安的通报应该是故意杀人罪名却某明奇妙的变成了故意伤害(业内持这种观点的人几乎没有)。因为如果不考虑防卫情节,单考虑刺四刀,两刀致命伤,最终致人死亡,绝对应该是典型的故意杀人,如果人没死就是故意伤害。

2、按照公安的通报和纪委的通报,本案所谓的受害人邓贵大、黄德智仅是拉扯推搡,根据法律实践,邓玉娇不仅够不上正当防卫,甚至也够不上防卫过当,一般最多可认定受害人有过错。

    但是我们看到了,故意伤害和防卫过当的结果,这让我们感到这样的定性与官方已经确定的案件事实是不吻合的,也不应该是一个专业法律人士的选择。那么为什么巴东官方对邓玉娇这样大度呢?这不得不让人感到颇多疑惑。

    这时,也许有人就再追问,邓玉娇不是正当防卫吗?怎么又变成这样了?案件的真相在哪里,我想说邓玉娇案件真相将是一个谜,他将让人对此案给予更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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