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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0 08: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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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参政 |
1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国人大网》日前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98年正式施行,其中关于妇女比例的规定是:“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现在看来,“适当”一词有些不够明确,加之缺乏相配套的规定和措施,该法出台后全国有些地方出现了妇女参政比例下降的情况,为此,民政部曾在1999年专门引发文件要求各地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在村委会中的名额。多年来,要求加强对村民委员会中妇女参与的法律保障力度,已成为共识,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也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支持。 本次修订中,将关于村委会中妇女名额的规定改为:“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另外,本次修订突出强调了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村民代表会议被认为是制衡村委会权利、维护村民民主的一个重要设置。在这一部分中增加了一条新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妇女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该修订中所设置的比例,达到了众多妇女问题学者的一贯要求:在各级决策层中妇女的比例均应达到三分之一。 但有妇女问题研究者指出,该修订草案中并未对“村委会候选人和选举委员会中妇女的比例”做出规定。 就此草案发表意见,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3号,邮编:100805,信封上注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0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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