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我就处理过这样的妇女来信,那是甘肃酒泉的一个妇女,她离婚后没有离开前夫的村庄,她在镇上摆了一个小摊做点生意,后来在别人介绍下,和一个外地打工的男人结了婚,他们在镇上租了间房子凑合着过日子。后来,村里调整宅基地,她抱着希望等待着,因为她的户口在村里,她觉得无论如何自己都应该分到一块宅基地,但是她想错了,村里没有给她分。我按照她信上提供的电话号码和他们村支书通了电话,村支书说,她的问题已经拿到村民代表会讨论过,80%以上的人包括女人都不同意给她分,大家都认为她已经结婚了,就应该回她男人的老家去,她自己都不是当村的人,怎么还能再招个上门女婿?支书说:“现在是村民自治,我一个人说了也没用”。尽管我们杂志社对这件事进行了干预,但最后还是不了了之,因为当时的土地承包法还没有对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做出具体规定。
十年后,我们的法律倒有了明文规定,但是离婚妇女照样还是得不到应有的权利。昨天收到来自河北涉县井店镇二街村一位叫许中群的妇女来信,她说,她是因为自己患病被丈夫遗弃的,离婚后村委会做了一条规定:凡离婚妇女不能享受村里的一切福利,包括米面油。她说:“我们本来都是失地农民,没有土地,福利又得不到,身体还有病,这日子让我怎么过呀?”
无独有偶,12月6日人民日报刊登了陕西省宝鸡市一个小学四年级女生李子怡的来信,信上说:“1993年母亲和父亲结婚,户口转到太平堡村。2000年父母离婚,我随母亲生活,户口仍在太平堡村。2006年村里分配土地补偿款,母亲和我没有份。最近村里用征地补偿款为村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我们母女被排斥在外。母亲没有工作,没有土地,我上学的费用都成了问题。恳请有关部门为我们主持公道。”
看到这些例子,我不禁要问,谁在公然对抗法律?谁在明目张胆地剥夺离婚妇女的土地权?我们国家把男女平等当成基本国策,基本国策可不是只喊喊口号,它应该落实到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妇女的土地权是人的基本生存权,我们如果连这个最基本的权利都保证不了,还谈什么基本国策?我现在最担心的是,为了让农民对土地有归属感,家庭联产承包制将从30年不变改为长期不变,可在制定这个政策的时候,我们想到没有,妇女不同于男人,她在家庭中的处境是会改变的,她要结婚,她要从娘家嫁到婆家,她可能还会离婚或丧偶,如果在土地政策上没有相应的措施跟进,就像以上那些妇女一样,她们赖以生存的土地权就会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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