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拒绝“制度性羞辱”条款
我们不要“法律白条”
——陕西省嫁城女跪请各位领导替我们申张正义,恳请人大对基层政府官员及村干部实行制约性立法,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公平、公正的法律地位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们是陕西省各地嫁城女,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纠纷使嫁城女及其他类型的妇女和亲属在农村倍受歧视与欺辱。运用司法程序又不能得到有效落实的尴尬现状,我们恳请省妇联领导代表全陕西省的嫁城女请求陕西省人大对侵犯我们合法权益的村干部及政府官员进行“制约性”立法。
一、陕西省政府部门及司法部门相继出台意见不一的政策性文件,致使我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陕西省政府曾出台陕办字(1995)76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和陕西省高级法院陕高法发(2006)4号文件中第十二条规定条款中对嫁城女子女的合法权益意见相佐的规定。致使我们已往依据“陕办字”文全额享受的收益分配份额让村干部及基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依据“陕高法发”文在50%—100%的分配份额中自由裁量,任意定份。这明显有违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原则”。
二、农村人受千百年来“男尊女卑”的封建传统思想意识影响,视嫁城女为“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
有些村干部不敢违背村民的意思,违心地侵犯嫁城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使嫁城女要想享受权益不得不走司法程序的路子,否则就不能享受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的村干部侵犯嫁城女及其他类型妇女和亲属的合法权益完全不受法律的制裁和约束。
有些村干部则钻法律政策的空子,专拣莫棱两可的法律政策性词语,断章取义,故意侵犯嫁城女及其他类型妇女和亲属的合法权益。还美其名曰“村民自治原则”。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政策制约他们,所以,他们肆无忌惮地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而有恃无恐。
有些村干部和司法机关在司法执行中玩“捉迷藏”游戏,使法院依法判定的案子得不到有效执行。嫁城女的“赢官司”变成了一张法院也无可奈何的“法律白条子”。
三、基层政府工作人员为了减少大批因分配纠纷而上访的群众,违法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严重。
基层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违反行政操作程序,私自依据对他们工作有利的某种司法文件而视其他法律政策性文件于不顾,指导所辖各村委会制定“分配方案”,间接地侵犯了嫁城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行政监察部门监督不力,使这些政府官员自鸣得意而丝毫不认为自己的行政操作违反程序。直接将嫁城女维权的路子堵死在“司法文件”上。
四、由于种种侵犯嫁城女及其子女乃至其他类型妇女和亲属的合法权益随着城市扩张的持续发展正在遭受或将要遭受的侵权事件逐渐扩大,引起诸多不安定因素,违背了党中央提倡的“创建和谐社会,创建新型农村”的初衷。
诸如此类问题的出现,全国各大媒体相继报道,从而引发一连串的社会问题。而政府各职能部门也只是在事件发生以后才被动地出面予以解决。如延安宝塔区万余名嫁城女被侵权,有部分嫁城女无奈地选择“集体离婚”这样的“制度性羞辱下的蛋”的悲剧性结局。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执政起不到任何长效的安定局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嫁城女以及其他类型妇女及其亲属被侵权是完全出于一种“贯性思维”的封建意识的恶果,在中央提倡“法治社会”的今天,这种“封建意识”大于法律的畸形事态,亟待我们的高端政府对于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及村干部予以制约性立法的干予。否则,流于形式的“司法维权”只能让我们被侵权的妇女更是雪上加霜,倍感失望。
恳请各位领导为我们被侵权的妇女申张正义。切实把妇女维权落到实处为谢。
陕西省嫁城女维权协会
200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