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好友 发纸条
写留言 加关注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与本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
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配备的原则为每250张实际床位配备1名全职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少于300张床位的医院至少配备1名全职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
二级以上医院还应当配备至少1名感染病学专业或者其他临床专业或者微生物学专业人员。
喜欢
0
赠金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