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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见过太多前赴后继的驴友,即使明知危险也不惜前往
我已经很多年没有召集,虽然我召集之前做大量的工作尽量保障没有闪失
但是一个接一个维权案,让我看到法律对组织者没有保护,大多是一味保护随团队员
应该说是把受害人当作弱者,可是在连保险都不保障的环境下就算组织者想到更多的可能
可是户外的不可预料性决定了它的危险性,如果说组织者及同行队员真是为了保全自己而和
原告在很多问题上出现分歧及出现言语上冲突真是不可取
对判决失望,虽然被告有一定责任,但是原告在明知户外危险存在情况和户外经验缺乏的情况下参加这次活动要承担至少一半的责任,我觉得判罚过重。
而且出事后小陈也是先把小骆推出去,做了尽可能要救助小骆的动作,组织人员和同伴最多有间接责任。
我倒是希望被告继续上诉,多找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尽量减小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这个我
觉得也是国内法制的贡献。如果以后出事了都是这种结果我只能对中国的法制现状再次失望,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我已经很多年没有召集,虽然我召集之前做大量的工作尽量保障没有闪失
但是一个接一个维权案,让我看到法律对组织者没有保护,大多是一味保护随团队员
应该说是把受害人当作弱者,可是在连保险都不保障的环境下就算组织者想到更多的可能
可是户外的不可预料性决定了它的危险性,如果说组织者及同行队员真是为了保全自己而和
原告在很多问题上出现分歧及出现言语上冲突真是不可取
对判决失望,虽然被告有一定责任,但是原告在明知户外危险存在情况和户外经验缺乏的情况下参加这次活动要承担至少一半的责任,我觉得判罚过重。
而且出事后小陈也是先把小骆推出去,做了尽可能要救助小骆的动作,组织人员和同伴最多有间接责任。
我倒是希望被告继续上诉,多找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尽量减小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这个我
觉得也是国内法制的贡献。如果以后出事了都是这种结果我只能对中国的法制现状再次失望,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B)发点网友的评论:
李太白:以后可不敢组织腐败吃饭了,回头人家状告你喝茶烫着了、酒精中毒了、鱼刺扎着了、辣椒呛着了、吃多撑死了,咋办?
打黑枪的:看来以后组织活动,需要每名队员签定“户外生死状”了,户外运动发展倒退了!那个领队要赔偿将近17万元.......黑暗中有一颗罪恶的子弹向你飞来!嘿嘿,小样!
笑溪:另外,很多领队在发贴时都要求队员服从领队,这也埋下了法律隐患,服从是组织行为的重要特征,要别人服从自己不是那么好玩的,必须对别人负责任,有时是要有代价的。
至于提前收款,更是一个问题。交钱是一种契约行为。多退少补是最后进行的,一旦出现问题,肯定是在多退少补之前,是否有多退少补行为就存在认定问题。
(C)我觉得此题目应该改为:以后谁还敢于当领队,谁敢于为责任买单???看完了网相关的链接,感谢artec的提供与提示......汗!!愿离去的人一路走好!户外活动本身就是建立在自立条件下的互助.户外活动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是户外人都具备的常识.相信离去的人也同样具备这些常识.出现意外谁都不愿看到.过去的已经过去,只能用来追忆和总结.只能在以后的活动当中增强自我防范意识,避免此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D)判决的依据有矛盾呀起码来说,如果判定组织者是进行的赢利活动,那所有的赔偿都应该是组织者来承担才对。因为其他参与者的地位就等于是旅行团里的游客了。
总不会一个旅行团里一个客人出事了,其他客人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吧?
其二,如果判定每个人参加的都是自助活动,相互之间有互相帮助的责任并因此赔偿的话,那组织者的赢利活动的违法性就又被质疑了。既然法院已经认定这个活动是参加者自己参加并且具备有相互帮助的义务的,组织者为什么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呢?应该是大家分摊赔偿责任才有道理。
第三,关于违法性的事实认定,感觉更象欲加之罪。过于牵强了。
死者为大。不对死者和家属有任何评价,我觉得他们最无辜,付出最大代价。还要面对诉讼带来的新的痛苦。
感觉当初色狼对论坛上的指责的反击不够明智。个人认为出事后,领队和队员除了阐述事实外不宜对事件做任何评价。
虽然我认为领队和队员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但出于人所共知的原因,保持沉默不参与到争论中不仅是对死者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尊重和保护。
韦松君嘛,我觉得她挺仗义的。起码不玩虚的。有啥说啥。感觉她争的是口气,看上去是对色狼他们的评价很愤怒。
因为没有看到原因,只是从帖子里看出这些感觉。
主要是感觉法院的判决挺神奇的,莫名其妙。
李太白:以后可不敢组织腐败吃饭了,回头人家状告你喝茶烫着了、酒精中毒了、鱼刺扎着了、辣椒呛着了、吃多撑死了,咋办?
打黑枪的:看来以后组织活动,需要每名队员签定“户外生死状”了,户外运动发展倒退了!那个领队要赔偿将近17万元.......黑暗中有一颗罪恶的子弹向你飞来!嘿嘿,小样!
笑溪:另外,很多领队在发贴时都要求队员服从领队,这也埋下了法律隐患,服从是组织行为的重要特征,要别人服从自己不是那么好玩的,必须对别人负责任,有时是要有代价的。
至于提前收款,更是一个问题。交钱是一种契约行为。多退少补是最后进行的,一旦出现问题,肯定是在多退少补之前,是否有多退少补行为就存在认定问题。
(C)我觉得此题目应该改为:以后谁还敢于当领队,谁敢于为责任买单???看完了网相关的链接,感谢artec的提供与提示......汗!!愿离去的人一路走好!户外活动本身就是建立在自立条件下的互助.户外活动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是户外人都具备的常识.相信离去的人也同样具备这些常识.出现意外谁都不愿看到.过去的已经过去,只能用来追忆和总结.只能在以后的活动当中增强自我防范意识,避免此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D)判决的依据有矛盾呀起码来说,如果判定组织者是进行的赢利活动,那所有的赔偿都应该是组织者来承担才对。因为其他参与者的地位就等于是旅行团里的游客了。
总不会一个旅行团里一个客人出事了,其他客人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吧?
其二,如果判定每个人参加的都是自助活动,相互之间有互相帮助的责任并因此赔偿的话,那组织者的赢利活动的违法性就又被质疑了。既然法院已经认定这个活动是参加者自己参加并且具备有相互帮助的义务的,组织者为什么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呢?应该是大家分摊赔偿责任才有道理。
第三,关于违法性的事实认定,感觉更象欲加之罪。过于牵强了。
死者为大。不对死者和家属有任何评价,我觉得他们最无辜,付出最大代价。还要面对诉讼带来的新的痛苦。
感觉当初色狼对论坛上的指责的反击不够明智。个人认为出事后,领队和队员除了阐述事实外不宜对事件做任何评价。
虽然我认为领队和队员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但出于人所共知的原因,保持沉默不参与到争论中不仅是对死者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尊重和保护。
韦松君嘛,我觉得她挺仗义的。起码不玩虚的。有啥说啥。感觉她争的是口气,看上去是对色狼他们的评价很愤怒。
因为没有看到原因,只是从帖子里看出这些感觉。
主要是感觉法院的判决挺神奇的,莫名其妙。
(E)偶觉得,还是有办法滴。大家不要太悲观了!
1。钱要后收,反正短期活动车费通常是最后付的。长期活动嘛,不要收预收费了,每天A一次吧。没预收费,就没财务纠纷的可能了。
2。坚决不允许代报名的事情发生,一定要队员自己主动报名,这样就不涉及谁谁邀请谁的问题了。
3。出来玩不要背着家人,要跟他们充分沟通,正确灌输户外的概念,避免事后因情绪激动而引发的纠纷。
4。发生事故后,大家不要争吵责任,死者为大,首先是要面对这件事,安抚好死者家属,借助网站募捐也好,积极争取理赔也好,不要和家属形成对立,到底他们是受到最大伤害的人。觉得孤立时,人就会做出些极端的事情。
关于此案的胜诉,只能说“法律有时是白痴的”
想想更白痴的法律判决:在美国,一个妇女在一家家具城滑倒而骨折,状告家具中心管理疏忽。胜诉80万美金。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她是被自己7岁的儿子奔跑中撞到而骨折的。
有这样白痴的法律判决在先,希望大家都能稍稍释怀,法律是个咬文嚼字的东西,做出抽筋的判决也不希奇。
随着户外活动的普及,负面的东西会越来越多,我们只能先正己,并尽量让更多的人有个严谨的态度,就跟上山捡垃圾一样。
1。钱要后收,反正短期活动车费通常是最后付的。长期活动嘛,不要收预收费了,每天A一次吧。没预收费,就没财务纠纷的可能了。
2。坚决不允许代报名的事情发生,一定要队员自己主动报名,这样就不涉及谁谁邀请谁的问题了。
3。出来玩不要背着家人,要跟他们充分沟通,正确灌输户外的概念,避免事后因情绪激动而引发的纠纷。
4。发生事故后,大家不要争吵责任,死者为大,首先是要面对这件事,安抚好死者家属,借助网站募捐也好,积极争取理赔也好,不要和家属形成对立,到底他们是受到最大伤害的人。觉得孤立时,人就会做出些极端的事情。
关于此案的胜诉,只能说“法律有时是白痴的”
想想更白痴的法律判决:在美国,一个妇女在一家家具城滑倒而骨折,状告家具中心管理疏忽。胜诉80万美金。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她是被自己7岁的儿子奔跑中撞到而骨折的。
有这样白痴的法律判决在先,希望大家都能稍稍释怀,法律是个咬文嚼字的东西,做出抽筋的判决也不希奇。
随着户外活动的普及,负面的东西会越来越多,我们只能先正己,并尽量让更多的人有个严谨的态度,就跟上山捡垃圾一样。
(F)
我觉得父母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现在这些父母动辄要求巨额赔款这事实在是做得不怎么样,拿女儿的死诈钱之嫌。
以后大家如果出游或带队都签署一个安全协议算了,大家对同行没有保障伙伴安全的义务,如在途中发生安全问题,后果自己承担等。
以后别带未成年人出行,麻烦更大~除非有监护人带领
我支持那些被判罚的驴友继续上诉,决不能开这种先河,如在野外登山穿越等行为连保险都不给赔付,凭什么由这些同行伙伴买单!?
还是一个人走好啊,然后在途中碰到合得来的一起走好了
我觉得父母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现在这些父母动辄要求巨额赔款这事实在是做得不怎么样,拿女儿的死诈钱之嫌。
以后大家如果出游或带队都签署一个安全协议算了,大家对同行没有保障伙伴安全的义务,如在途中发生安全问题,后果自己承担等。
以后别带未成年人出行,麻烦更大~除非有监护人带领
我支持那些被判罚的驴友继续上诉,决不能开这种先河,如在野外登山穿越等行为连保险都不给赔付,凭什么由这些同行伙伴买单!?
还是一个人走好啊,然后在途中碰到合得来的一起走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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