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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所谓领队的头衔并不那么光荣。。。

(2006-11-22 15:09:37)
分类: *心情驿站
看看这份判决书:
  
  1、在第一页,责任认定那里首先说了所有参加的人都是完全民事行文能力的自然人,自发参加活动,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然后下面几行说“根据合同法规定。。。。。。。。”既然前面已经说了是自发参加活动,并且是正常人,能分别活动危险,而且并没有合同,那怎么能按合同法中的条款去判定呢???这与买车票不同,你上公车投币,就算你没拿车票,但你已经是与汽车公司签订了一次合同,如果你在不下车之前有什么损伤,汽车公司都要负责任。。。
  
  2、对于第二段关于发贴及组织,我这样理解,我知道有一个好玩的地方,然后发贴说那里好玩,有兴趣的就一起同游,如果同游就是说大家的地位是对等的,也许我经常出去玩,所以大家尊称我做头驴,但头驴这两个字没有法律效力,不是说我做了头驴我就有生杀大权,你觉得我做得不对你随时可以退出,我没有任何权利去限制你,当然同时我不用承担任何义务。。。
  
  3、对于收取60元的活动经费,那就更搞笑了,不是说收了钱就是营业吧,不知那个法官的牌是如何考回来的,也不知那个辩护律师是干什么吃的,在判决书上明明白白写着是活动经费,什么叫活动经费,就是在活动中的费用,例如车费、饭钱等,讲明活动是AA制,但没理由包车的时候象坐公车一样上一个给10元吧,当然有一个人收齐,然后交给司机,那司机还没有完成任务,所以先由一个人代为保管,吃饭时也一样,不是吃饭前先给钱,但可以大家规定吃多少钱一顿,然后先掏钱给一个人准备埋单,况且这次活动根本还没有完结已经夭折,如果活动进行到底可能大家还要补钱。。。
  
  辩护律师应该说这次活动根本没有完结,所以费用根本不可预算,这60元只是预计活动经费,给一个人保管,根本不是商业活动。。。
  
  4、对于领队在水边扎营,这是领队SB,不讨论了,讨论的是后面那一句,11驴子连坐,这里可以看出法官根本不了解什么叫户外活动,既然法官已经认定这是一次探险活动,而前面也认定了他们是完全民事行文能力人,也就是说这伙人,包括死者已经清楚认识到这次活动是有危险的,不然怎么判定为探险,既然是有危险,而且是认识到,那怎么是盲目跟随呢,而大家都知道那几天下雨,知道路线,知道行程,有危险都跟着去,其实他们就是冲着这个险字去的,就象我老妈总对我说,没事你总往山里跑干什么,S了活该,那还能怨谁。。。如果这样都被判连坐的话那岂不冤枉???举个例子,你跟旅行社去旅行,发生意外,有个团友S了,你是否也要跟着一起赔???没道理吧???
  
  5、关于救人的义务,判决书给人一个很清楚的感觉,在一个团队里,如果有人有危险你不去舍命相救,你活着回来了,那你就是有责任的,甚至说你是有罪的。。。不妨这样理解,大家都没救人的经验,有人发生危险,如果大家都去盲目救助,可能S的人会越多,就象前不久MF发生的水难,为救下水同伴而自己牺牲了,当然是勇敢和光荣的,但也是一命换一命,那活下来那些是否又应该有连带责任,并且判决书说了,在当时自然环境下救助他人的客观条件已经实际受到限制,也就是说如果自救后再去救人的话遇险者没有很高的被救把握,而施救者就将从新面对危险。。。这连一命换一命的把握都没有啊,那这个判决书给人的感觉是否说只要你活着你就是不对的,除非你把人救上来,不然你也要一块S???
  
  个人觉得这份判决书观点不清、依据不足、前后矛盾、甚至强词夺理。。。
  
  后面的赔偿金额就不说了,我觉得如果我是法官我应判被告无罪,但应协商人道主义援助,活动发起者有过失,但不是造成S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在援助中应占主要部分,其余11人没任何责任,但出于道德立场建议协商作出援助。。。
  
  支持上诉。。。被告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同时也严重警告各位没有完备安全意识及丰富户外经验的人不要好出风头乱认是领队。。。如果是怀着商业目的的就更加应该慎重了
  
  其实这个所谓领队的头衔并不那么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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