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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代人顶凶之事
(2016-06-06 22:15:43)
标签:
王叔汶冤案
历史
分类:
历史
因为家穷代替别人接受杖责或者充当凶手的,在清朝比比皆是。
顶凶多见于械斗,本来是死罪,用一个人的死刑代替许多人死罪就可以了,答应事后照应顶替者的老婆孩子。这样的案子很多,大致就是这样的案情。
当时河南处斩胡体安,临刑时喊冤一事大致就是这样。
清光绪五年(1879年)十月二十七夜晚,南阳县人胡广得、胡体安、程孤堆、王老么等百余盗匪,劫掠了镇平县张楼寨张肯堂家,卷走财物并打伤事主后分路逃窜。张肯堂报镇平县县令马翥,并派捕头刘学泰缉逮了盗首胡体安,胡贿赂,刘把胡释放,另以邓州大王营18岁农民王树文冒名顶替,以图结案。
劫案的要犯,本来应该处决,因为衙役得到了胡体安的贿赂,故意放他走,而让王叔汶顶罪,结果在刑场上王叔汶当场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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