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官员层出不穷、前“腐”后继的根源浅析(中)
——由张春江被双规而想到的……(八)
自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全国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加大反腐力度,请看下面一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统计数字:
2005年全年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1447人,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99人,其中厅局级196人、省部级8人。
2006年全年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0041人,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36人,其中厅局级202人、省部级6人。
2007年全年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0752人,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79人,其中厅局级167人、省部级6人。
2008年全年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1179人,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87人,其中厅局级181人、省部级4人。
2009年的具体统计数字,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今年“两会”期间的工作报告中公布。
通过以上统计数字,人们不难看出,虽然近年来全国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在查处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中显露出坚定的决心,力度也不断加大,但腐败案件的频发势头仍没有得到明显的遏制,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仅2009年根据媒体公开报道的就有18名部省级(含副部省级)高官(高管)落马。
为什么一些官员仍然在继续铤而走险而前“腐”后继呢?我想有以下原因:
一、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
一方面,对于各级官员的监管,党和国家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出台的各项规定、条例、准则、守则等不可谓不全面:另一方面,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的设置不可谓不完善,但所有这些都体现出的是一个内部监管。而就这样的一个内部监管也暴露出一些缺陷,首先是鞭长莫及,监管难以到位。例如,中央对各省官员、各省对各市官员的动态监管能否做到了如指掌,也就是说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如何能够做到对下级官员实行有效的、全方位的监管。二是权力有限,受到制约。本地纪检、监察部门的一把手一般为本地党委常委,有少数为党委副书记,并且纪检和监察部门是在当地党委或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让被领导者去监管领导,这个监管的“难度”和效果可想而知。三是谁来对监管者实行有效的监管。去年落马的浙江省原省委常委、纪委书记王华元腐败案在这方面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二、存有弊端的选人用人机制
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都是由各级党委说了算,这充分体现出“党管干部”这一原则。这不仅使我想起社会上流行的顺口溜:“党委有权,政府有钱,人大举手,政协发言。”党管干部的原则并没有错,只不过是在一些地方这一原则变了味。党管干部指的是党组织对一个干部的工作、学习、考核、任免等全面的管理,而在一些地方,“党管干部”仅仅体现在干部的任免上。一些地方(单位)的党政一把手把自己视为“党”的化身,在对拟选拔任用的干部的考核考察流于形式,在干部的提拔任用上个人说了算,这些人最为热衷的工作就是对干部的选拔任用。为什么近年来买官卖官的案件时有发生?为什么在一些地方(单位)的干部队伍中出现严重的宗派现象?为什么一个贪官的落马往往会引起骨牌效应?如今,做一个清廉的官员难,做一个一生清廉的官员难上加难。在这里,我不禁要问,有多少官员敢于发誓自己的升迁没有通过“金钱”开道?!正是由于一些人通过买官得到了升迁,因此在这些人升迁后就会继续通过卖官来挽回自己的“损失”,这也是前“腐”后继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不尽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
如今,在对一个官员的考核上,往往是重表面“政绩”而轻个人品行,如果实在找不出什么十分突出的“政绩”,只要是“听话”也同样可以得到不错的考核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问题干部往往会青云直上,仕途风顺。我个人认为,这样的考核标准越是量化细化越是能够凸显“政绩”,因为这是在用“数字”说话。不可否认,考核标准越是细化就越具有可操作性,一个人的“才”可以在考核中去量化细化,但对一个人“德”的考核怎样才能做到量化细化呢?对于这个问题,我将在后面的章节中谈谈个人的看法。但有一点必须要明确,那就是不能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选拔任用干部的唯一标准和条件。
四、态度暧昧的责任追究机制
由于存有弊端的选人用人机制,导致一些问题干部反而得到快速升迁,直至“东窗事发”后经查证,世人才得知这些人在原来的职位上就已经开始了腐败。当事人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惩,而当初那些未尽职责提拔任用这些人的领导却依然稳坐其“官位”,没有受到丝毫的追究和问责。去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款规定: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但时至今日,人们还没有看到任何一位因违反上述规定被问责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的官员。别的不多说,仅去年落马的18位部省级官员难道就不应该有人因此而被问责吗?
(未完待续)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