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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言有所为

(2012-04-06 08:32:30)
标签:

陈叙

牛津

言语行为

陈词

谬误

杂谈

分类: 语丝观察

 

    《论言有所为》

    [英]  J.L奥斯汀 

    许国璋  摘译

    [译者按]  J.LAustin(1911--1960),英国人,曾任牛津大学道德哲学教授(1952—1960)。他生前著作不多。这里译的选自他1955年在哈佛大学的哲学讲演集,共十二讲,原名How todo things with words?兹译为<<论言有所为》。所谓“言有所为。意思即是言语本身是一种行为,或叫言语行为(speech act);另一层意思是言语是见诸行动的。例如,他发怒,我对他进行了一番劝告。Austin把这个劝告叫做“示言外之力”。他听了我的劝告:怒气平了,恢复了理智。Austin把这叫做“收言后之果”。他总括他自己的语言哲学主张是“言外之力论”。他对于什么叫真实,什么叫谬误,也有自己的见解。   

    Austin的语义分析,颇受语言与语义研究者的注意(不是都同意)。不幸,上述<<论言有所为》,一书,不是他生前手订出版的’是当时听讲人之一(J.O.UrmS0n)后来根据自己的和别人的笔记,对照AuStin讲演提纲整理成书的。1962年第一版,后又经Sbi。补正,1975年出第二版,169页,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Urmdson在Paul EdwardS编辑的八卷本《哲学辞典》里的评语是:Austin在哲学上新的见解不多,但分析语义,严谨精细’有独到处。

    讲学结束,讲学者手订讲稿,校勘出版,当然是件美事。结果不幸早世,门弟子以笔录整理出版,总难免有脉络不明,术语不一致,意思晦涩之处。索绪尔之书有此病,Austin之书也有此病。这里译的三部分,分别选自原书第一、第八、第十一诸讲。人们对他的语义分析是有兴趣的,也感到介绍一下是有价值的。之所以选译这三部分(这三部分并不是三讲的全部)而没有选译更多,主要是由于这些部分的论述比较完整,也比较清楚。译时勉力做到醒豁,不就字译句。我想我可以说,这虽是选译’但全书要旨在此。不过,它究竟不是全貌,读者谅之。加方括弧的标题与句子都是译者加的。下面是译文。

    30.1

    论哲学上的一场革命

    我要讲的’既不是难懂的,也不在和人争论。我想我唯一可取之处是说的话是符合真实的,至少部分如此。我所要讨论的现象是常常碰到的,明显的。它不可能没有被别人注意到过,至少在有些地方被注意到过。然而,我还没有发现这个问题已受到专门的注意。

    很久以来一一实在已经太久了一一哲学家总是做这样的假定,一切“陈叙”(statement),其作用总不外是“描述”(describe)某种事态,或是“陈叙”某事。这种“描述”与“陈叙”,或是真,或是假,二者必居其一。当然,文法家在他们的书里都指出:不是所有的句子都用作陈叙。除了文法家叫作陈叙句的句子之外,还有问句、惊叹句和表示命令、希望、让步的句子。这是历来如此。毋庸置疑,哲学家并没有想否认这一点,虽然有些地方措辞不谨严,该说“句子”,却说成“陈叙句”。再有一点一一这也是毋庸置疑的一一文法家和哲学家都注意到了这一事实:应该把问句和命令句等句?与除叙句区别开来。即使仅仅要做到这一点,也决不是容易的,因为可资识别的文法标志太少了,太微弱了,左右也不过像词序、语气,如此等等。但是,论析此事所引起的各种困难之点,毕竟还不经常,这一点也得看到。我们如何区分何者是何者呢?每一类句子的界线应如何划,定义又该如何下呢?

    不过,近年来,过去毫无问题地会被看作是“陈叙”的东西,哲学家和文法家同样地对它们重新予以注意’细加审察。这一审察可以说并非直接引起的,至少在哲学界如此。最初出现一种观点(这种观点之提出,有时带有武断性,这是不幸的),即:一事之陈叙,必须是“可以验证的”。这就导致又一种观点,即:许多所谓陈叙,只配称作伪陈伪叙。首先一点,也是最明显的一点,许多所谓陈叙,证明纯属无稽之谈,尽管它们在文法形式上是完整无缺的。这一点,哲学家康德曾加以系统论证’其提出也最早。……现在已经点点滴滴地得到证明(如果不是证明,至少可以说看来确是如此),即:传统的哲学上的困惑的命题,是由于某种误会造成的,这误会就是:把某些成声之言(Utterance)当作实实在在的事实的陈叙,其实它们不过是无稽之谈,虽然它们之所以成为无稽之谈,不是由于不合文法,而是由于文法以外的原因’这是别致的地方;还有一种情况:这些话是这么说,但意之所指却绝然不同。

    对于上述任何一种见解和议论,我们的想法可以各种各样,对于哲学上的主张与方法,一度竟然陷入那样的混乱,我们也司以多方非难;但是,不容怀疑的是:它们正在哲学上引起一场革命。说真的,如果有人要把它称作哲学史上最伟大最有教益的一次革命,也不为过。这是革命的开始,有时失之零碎’或各执Z.见,或旨在题外;但这是革命的常事,不足为怪。

    30.2

    论言语有为的三种区别

    正在过去几讲里)我们大体上已作了三种区别,即

    言之成声(the phonetic act),

    言之陈词(the phatic act),

    言之传意(the rhetic act)。言之成声,是指发出某种声音,仅此而已。言之陈词,是指发出某可以发声之词,即通常说的词。也即是说,发出某种声音,这种声音是某一语言的词汇的一部分,可归属于这一语言的词汇之之中的,至于言之传意,那是指使用这发声之词,带着相当具体的涵义,或相当具体地有所指。

    例如:“他说,‘猫在地席上’。”这仅是言之陈词。[译者按:原作者的意思是:说话人(他)仅是机械地引了这句话,这并不表示他同意甚至理解这句话,也不表示他意图把‘猫在地席上这一信息传给别人。因而,这一言语行为是言之陈词,不能说是言之传意。]

    但是,如果这句话是“他说猫在地席上”,这就可以说言之传意。

    同样地,比较“他说,‘我将去那里’。”与“他说他将去那里。”

    又比较:“他说,‘滚出去’。”与“他叫我滚。”

    又比较:“他说,‘那是在牛津还是剑桥?’”与“他问那是在牛津还是剑桥.”

    我想概括下面几点,是值得的。

    (1)很明显,要陈词,就必须成声;也可以说,有一必有其二。但陈词必须成声,不是说陈词从属于成声。相反地’成声不一定是陈词。猴子发一个什么声音,听起来和英语的“go”没有差别’但这陈不了什么词。

    (2)很明显,言之陈词的定义,既包含语法,又包含词汇。这里不谈那杂乱堆积之词(例如,cat thoroughly thC if,又如theslithy toves did gyre),因为这谈不上有词可陈。还有一点:除语法与词汇外,也涉及语调。   

    (3)陈词之言与成声之言一样,是基本上可以模仿的,可以重复的。语调、眼色、手势等等都可以模仿重复。例如,“她的友式(头发式样)真美”,这一句话不仅可以模仿重复,而且说话人在说这句话的时候那耸耸肩膀的样子,说“发式”二字的时候的怪腔怪调,都可以重演出来。小说里常用的直接引语,以“他说”或“她说”起句,都可以加以重演。

    传意之言则不同。它可以用在某种有所肯定的句子里。通常所说的间接引语,即属此类。例如:  

    “他说猫在地席上。”

    “他说过他要去。”

    “他说我得去”(原话:‘你得去。’)亡译者按,这里作者的意思是说,有人也许会以为这里仅仅是有没有引号的差别,其实不然。)有这样的句子:全部是间接引语’不用引号,但到了某些说话人不明白的部分,仍加上引号。有的是部分加上引号,有的是整句加上引号。例如:

    “他说我得去找‘部长’,但他没有说哪位部长。”

    “我说他态度不好,他反过来说什么‘山高游人少’。”

    (听者不知道‘山高游人少’指的什么。)

    间接引语,并不总可以冠以“他说”二字。有时必须说他劝我(或通知我)做某件事。有时还得用别的说法,例如:“他向我表示欢迎。”“他向我表示歉意。”

    关于言之传意我想补充一点:即在传意的过程中,立意(sense)与意之所指(reference)是起了辅助作用的。例如,我们有时说:“我所说的‘岸’是河岸之岸”,又如“我所说的‘他’,是指张某”。言之传意,能否无所指,无所名?一般讲来,是不可能的。例如,“我说bank,我指的是(河岸,不是银行)。”又如:“我说‘他’,我是指(张某,不是李某)。”但是,也有不好解释的例子。“三角形有三边。”一一这里所指为何?

    一种类似的情况是,我们可以做到言之陈词,而不一定做到言之传意。这是很清楚的。例如,某人说了某句话,我们照样说一遍;某人咕咕哝哝,我们可以重复他的声音,而不知他说的什么。碰到一句拉丁文的句子,我们可以把它念出来,但不知道意思是什么。但是,有了传意之言而没有先作陈词之言,那是不可能的。

    [言陈词,词包含词之元(pheme)。言传意,意包含意之元(rheme)。]什么是一个词之元?什么是一个意之元?词之元甲,在类型(type)或符号(token)的意义上,是否与词之元乙全是一样?同样地,意之元甲,是否与意之元乙完全一样?这些在这里可以不多讨论。当然,有一点要注意,即:同一个词之元(比如说,同一句句子,也即是说,同一类型的符号),可以用在不同的场合,都是言之成声,但立意不同,所指不同,因而也就成为一个不同的意之元。如果用的是不同的词之元,而立意相同,所指相同’我们可以说:在传意这一意义上讲,它们的价值是一样的一一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这些是同一种陈叙之言(statemerlt)。但是我们不能说,这里是同一个意之元,也不能说这里是同一言传了同一意。因为,后者应该指同一陈叙之言,用的是相同的词。

    词之元是语言的一个单位。它的毛病是所陈非其词,是无人理会之词。意之元是言语的一个单位。它的毛病是意思含糊,意思晦涩,或了无意思,等等。

    我们现在要探讨“有所述之言”(Constative)与“有所为之言”(perfromative)的区别。而前述诸点对我们这一问题的澄清  还不能起什么作用,虽然它们是饶有兴趣的。

    [言之陈词,产生有所述之言。言之传意,产生有所为之言。这二者是不同的。)例如,在“它(假定指斗牛场上的牛)快要冲了”这一句话里,到底说话人的目的是在警告(例如叫斗牛士让开)呢,还是并无警告之意。这句话本身是完全清楚的。但是到底是警告,还是描述,就完全不好说了。[也就是说,有所述之言不一定起有所为的作用。警告,即是有所为。)

    言之发(a locutionary act),一般地,可以同时是,也可以本身是“示言外之力”(an illocutionary act)一一后者是我主张用的术语。

    言之发,这是一种言语行为,这包括:

    间话,答话;

    提供情况,提出保证,或提出警告;

    宣布结论,或表明意图;

    宣读判决;

    约定时间,提出呼吁,提出批评,

    确认某某,或描述某某;

    以及其他许多例子。(我决不是说这是一个已经界说清楚的类别)

    上面提到“言之发”也可以本身是“示言外之力”。这“本身是”倒没有什么不好懂。问题倒是在于“怎样在使用着”。这个“怎样在使用着”本身已经够含糊了,而它又有多种不同的理解。这里可以指“言之发”,[进一步,“示言外之力”],又进一步“示言后之果”。什么叫“示言后之果”,下面要提到。言之发,当然是用了言语:但是确切地讲,我们在那时那刻究竟是怎样用它的?我们使用言语,其作用可以多种多样,方式也可以多种多样。在某一具体时刻我们是怎样使用的,我们的言语行为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将使这一言语行为有很大的不同。忠告,绝不同于建议,又不同于直直白白地下命令。我们如果真正是许下了诺言,又绝不同于微露意图。……

    我对言语行为给了一种新的解释,即“示言外之力”。它是言语行为的第二种含义。“言之发”(an act in saying something)作为一种言语行为,是不同于“发一言”(an act of sayingsomething)。我把后者叫做“示言外之力”。我把这种旨在说明语言的各类不同功能的理论称之为“言外之力论”。

    我想我可以说,哲学家忽视这一问题的研究已经太久了,因为他们把这类问题一概归为“言之惯用”。其实,正象我在第一讲里指出过的那样,这是由于混淆了两种不同的问题,于是形成了“术语的混乱”。诚然,我们逐渐在摆脱这种状态。近年来,我们愈益清楚地认识到:言之为言,时间和条件(occasion)是非常重要的;词之用,在一定程度上要从上下文里才能找到解释。原来是想放在什么上下文里说的,或者确实已是在什么上下文里说过,都影响到如何解释“词之用”。然而,我们总是倾向于通过“词的意义”去找解释。当然,我们也不妨用“意义”去解释“言外之力”。例如:“他这句话的意义是把它当作一道命令末发的。”但是,我主张把“言外之力”与“言之意义”区别开来,正象也有必要把意义里面的“立意”和“所指”区别开来。

    还有一层:所谓“语言之用”与“句子之用”等等说法,用法也是各不相同的。“用”这个词,可以作多种解释,范围很广,这已成惯常,难以改变了。“意义”这个词也是一样。它已成为经常受人耻笑之词。现在以“用”代替“意义”,情况并不好些。澄清的办法是,明确这一“句子之用”的具体时间、条件,或是“言之发”,或是“示言外之力”,不混淆两者。

    在进一步对“示言外之力”这一概念做细致的分析之前,我们将在“言之发”与“示言外之力”两种言语行为之外,区别第三种言语行为。

    这第三种言语行为是指:在“言之发”与“示言外之力”之后,又有另一种言语行为。经常地,甚至可以说惯常地,话说了以后,会产生一定影响,及于听众,及于其他人,及于说话人自己,影响其感情、思想、行动。这些影响之产生,可能是说话人的心计、意图、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说,说话人的言语行为,已不能说成或不能直接地说成言之发或示言外之力。我们把这种行为称为“收言后之果”(a perlocutionary act)。这一术语是需要清楚地加以界说的,但是我们暂时不这样做。先举例说明。

    例一:A 言之发

    他对我说“把她枪毙!”

    B 示言外之力

    他怂恿我(劝我,命令我等等)把她枪毙。

    Ca  收言后之果

    他说服我把她枪毙了。

    Cb 收言后之果

    他终于使我(他使我等等)把她枪毙了。

    例二:

      言之发

    他对我说,“你不能做这件事。”

      示言外之力

    他抗议我做这件事。

    Ca  收言后之果

    他使我清醒过来,不让我任性下去。

    Cb  收言后之果

    他恢复了我的理智,把我劝阻了。

    他使我烦恼。同样地,我们也可以区别

    言之发:他说…

    示言外之力:他争辩说…

    收言后之果:他使我相信……

    以上,我们已经粗略地区别了三种言语行为,即言之发,示言外之力,收言后之果。…… (原书95一l03页)

    30.3

    论所谓“真实”与“谬误”假如有人说:“法国是六边形的。”让我们把这句话和事实对照一下一一也就是说和法国的地形对照一下一一那末,这句话是真实的,还是谬误的呢?我想,你可以说这句话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这样说的。当然,假如你说为了某种目的或是对某种任务来说,这句话就是真实的,那我也能体会你的意思。对于一个高级军官来说,这样的说法也就行了。但是对于一个地理学家,那可不行。在这样情况下,我们多半会说:“当然啦,这是相当粗略的,但是作为一个相当粗略的叙述,这也够了。”不过到了这一步,如果有人问:“那末,这样的说法是真实的还是谬误的?粗略不粗略,我不管;不用说,它是粗略的,但是它毕竟得分个真实还是谬误呀!这不是一种陈叙吗,你说是不是?”于是问题是:说法国是六边形,是真实还是谬误一一这个问题该怎样回答?

    回答(而这是正确的也是最后的回答)是:只能说它是粗略的。把“法国是六边形的”与法国的地形联系起来,这仅是一个粗略的描述,不能说是一个真实的或者谬误的描述。

    再有一层。要说有所陈叙是真实还是谬误,还必须考虑到此言之发,目的和任务是什么,上下文是什么(这和判断某种劝告是得当还是不得当是一样的)。在一本中小学教科书里可以判作是真实的说法,放到一部历史研究的著作里就不一定如此了。考虑一下下面的言有所述:

    “正在克里米亚战争中,)雷格仑勋爵打赢了亚尔马之役。”但是,我们知道,亚尔马之役,是数一数二的士兵之战,再说,雷格仑勋爵的命令根本没有传达到某些下级亡译者按:雷是反对这一战役的)。那末,雷格仑勋爵算是打赢了亚尔马之役还是没有?当然罗,在某种上下文里,也许是在一本中小学教科书里,说他赢了此役,是完全说得过去的一一不妨说,它是某种夸张,同时谁也不会因此役而主张授予雷格仑勋章。

    “法国是六边形的”,那是粗略的说法;同样地,“雷格仑勋爵打赢了亚尔马之役”,那是夸张的说法。两者都适合于某种上下文,而不适合于另一种上下文。如果一定要弄明白是真实还是谬误,那是没有意义的。

    现在让我们考虑这样一个问题:

    “一切雪雁都移栖拉布拉多。”而同时又假定有一雁伤翅,未能飞完全程。那么,上述说法是不是真实的呢?

    在碰到这样的问题的时候,许多人持这样的论点(而他们是有充分理由的),即:那种以“一切……”开头的说法,都是硬性规定的界说,或者是为了劝人树立一条规则。但是问题是:什么规则了?

    这种见解之所以产生,是由于不了解上述陈叙之所指’只是限于已知的事物。我们不能简单化地说这样的话:陈叙要真实必须以事实为根基,其实,应该说,是以所知的事实为根据。

    又例如:在澳洲被发现之前,有人说了“一切天鹅都是白的”这句话。假如,后来,人们在澳洲找到了黑天鹅,那么说“话的某人是否被驳倒了呢?是不是他的陈叙成了谬误呢?不一定。说此话的人可以把此话收回。他可以说:“当初我这样说’我并不是指一切地方的一切天鹅。比如说吧,我没有对火星上可能有的X鹅有所陈叙。”所谓“所指何事”,是应该以言之发的时刻所知的多少为依归的。

    凡所陈叙,其真实性与谬误性,是受它的概括性影响的;某一陈叙概括进去多少,遗漏了多少,它是否会引起误解’等等’都足以影响其真实性。比如说,“有所描述”,人们往往把它当作“有所陈叙”,当作不是真实便是谬误,因而有可能遭到上述非难。这是因为描述云云,总是只能说到事情的一部而不是全部’再说’说的时候总是针对某种对象的。重要的一点是:所谓“真实”与“谬误”(“自由”与“不自由”也属此粪)不是简单地指一事一物相反地,应该说它之真实与它之谬误,是要以一个更广的尺度来衡量的,即:在这样的环境中,面对这样的听众,具有这样的任务和带着这样的意图,这样说就对,就恰当,不是这样说就不对’不恰当。

    对于陈叙(这可以包括某些描述),甚至可以说对于警告,我们可以概括地说下面这一点。假定:你是有权陈叙而确实也已经陈叙了;你是有权警告,也有权劝告,而确实也已经警告了,劝告了。现在要问,你的陈叙、警告、劝告,做的对不对?这里判断的标准是:不耷于问你做的及时不及时,策略不策略;而要问:就事实来判断,就你所知的事实来判断,就你说话的目的性来判断,等等,这样说是不是真正该说的。

    这一理论和实用主义者的说法是迥然不同的,后者的说法是:能行得通的即是真实的。[我的主张是]某一陈叙的真实性与谬误性,不仅仅决定于词的意义,也决定于你在什么环境下所为何事。

    最后,言有所为(a performative utterance)与言有所述(aconstative utteranCe)又还有什么可以区分呢?

    我想有下面几点:

    (a)对于言有所述,我们从言语行为中把它从言外之力这一方面抽取出来,更不必说也是从言后之果这一方面抽取出来,而集中在“言之发”这一方面。还要补充一句:我们用了把言有所述与事实相符比的办法,这是过于简单化了。我们说它过于简单化,是因为它总不免带来了言外之力这一方面。要做到在一切环境中,不论目标与听众及其他因素如何,都要求说的话恰到好处,这是一种理想。这里指的就是这种理想。也许在某些时候这是做到了的。

    (b)对于言有所为,我把注意力尽可能集中到“言外之力”,而把它从与事实相符比这一面抽取出来。

    也许上述两种抽取都不是很恰当。也许,这里不存在真的是什么两极,而是历史的演变。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可以碰到非常近似的言语行为。作为言有所述,我们可以举物理学教科书中数学分式为例。作为言有所为,我们可以举简单的命令或简单的命名为例。只有象某种非常稀有的例子一一比如有人无缘无故地说一句“我道歉”,或是“猫在地席上”一一那才是清清楚楚属于两种不同的言语行为[即前者是有所为,后者是有所述]。我们之要作这样的区分,是想到了这样的例子才引起的。我们真正要作的结论是两点:

    (a)我们有必要把“言之发”和“示言外之力”区别开来;

    (b)对于“示言外之力”,诸如警告、估计、判决、陈叙、描述,我们必须对其中的每一类专门地、界线分明地建立如下诸点:

    一一是不是有(如果有的话)什么具体的意图在里面,首先是得体不得体,其次是是否称得上所谓“正确”与“错误”;

    一一遭到什么正面的估价或反面的估价,各用什么术语,各自的意义是什么。

    这是一个广阔的领域,决不是简简单单区分为“真实”和“谬误”就可以了事。它也不会把陈叙之言和其他言语行为区分开来,因为“言有所述”,是属于“示言外之力”的许许多多言语行为中之一种。

    更有一层。一般地讲,“言之发”纯粹是一种抽象,正同“示言外之力”也是一种抽象。某一个名符其实的言语行为,总是既是“言之发”,又是“示言外之力”。同样地,言之陈词与言之传意,也纯粹是抽象,当然,正是把这些抽象出来的言语行为加以区别,是[我们的哲学的]典型方法。    (原书143--147页)一九七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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