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陇上江南
陇上江南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16,011
  • 关注人气:2,322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社会合力,才能构筑校车的安全

(2011-12-19 14:51:35)
标签:

校车

安全

社会

合力

每个人

陇上江南

校园

分类: 观察思考

社会合力,才能构筑校车的安全

 

    目前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校车安全条例》,使得人们终于看到了政府部门对于“校车”问题的重视。当然,这是用生命代价换来的,也由此才引起全社会广泛的关注。我们不能漠视生命尤其是幼小的生命,校车承载的是家庭的希望,更是国家的未来。因此,校车的安全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都来关注,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来保证。

    第一,“硬件”方面的保证。也就是,校车的安全技术条件。作为校车,不仅要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还必须有齐全的安全保障设施,比如每个座位必须有安全带,还应当有紧急疏散门窗等等。最好是长鼻子的车辆,防撞强度大,底盘要重,等等。总的来说,校车要比一般的车辆各个方面都应当强悍才行。

    第二,“软件”方面的保证。一方面,校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要求要高。《校车安全条例》草案规定,校车驾驶人应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资格,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无饮酒及醉酒后驾驶记录、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无犯罪记录,未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拘留处罚,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另一方面,作为校车驾驶人,还必须应当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文明准则,要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关心和爱护学生。三是,为了保证校车驾驶人“安居乐业”,对其要求高,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也要高,不能等同于一般的驾驶人。

    第三,赋予校车“特权”,但更需要全社会所有车辆驾驶人、行人等交通参与者的认同。如果没有这些,校车的“特权”就会成为文字意义上的权力,也就无法实现真正的安全保障。在这一点上,应当要有法律上的支撑作为保障,也就是,对于违反有关与校车“特权”相悖的交通违法等行为,必须严厉处罚,比如不避让、不等候校车的行为,在处罚上应当比一般的“不避让、不等候”的交通违法行为要重。因此,要强化对社会驾驶人的宣传教育,树立“校车为先”“孩子为先”的安全理念,文明礼让,有序通行。

    第四,关于监管和责任问题。校车安全涉及诸多管理部门,教育、公安、质监等等。越是多头管理越容易导致权限不清,责任不明。针对这一弊端和焦点问题,草案在责任划分上予以较为详细的规定:首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此外,教育部门负责审核校车使用申请,查处学校违规行为等。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校车标牌,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校车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草案还指明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虽然,草案中已经很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但这仍然存在一个相互协调配合问题。监管重在平时,不能等出了问题,再去追究是哪一个环节没有做好。本人认为,应该由政府牵头,成立一个专门的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对校车进行常态化的管理,监督检查校车的安全运行状况,及时协调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而对于责任问题,是哪一个环节的问题,哪个部门则必须承担相关的责任,而且在处理上应更加严厉。
    所以说,校车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给力,也更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校车不仅仅是“车”的问题,也是“人”的问题,需要服务部门、监督部门、生产部门、管理部门、教育部门等相互配合,才能良性运转。无论是社会管理者、教育者,还是司机、行人,抑或是父母、子女,都有一份安全责任,合力才能构筑校车安然前行的坦途。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