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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合作社创新研究大纲

(2022-12-11 12:47:23)
标签:

财经

数字经济

合作社

创新

研究

分类: 合作社

数字合作社创新研究大纲

一、   数字化创新是合作社发展必然趋势

(一)  合作社制度的优势。

1.合作社制度特征。合作社是人类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是企业制度,属于经济制度和生产关系范畴,解决的是人与人在生产和交换过程中的关系问题。与当代主流的股份制企业制度相比,合作社制度的特点是:以成员福利最大化为目标。与股份制利润最大化目标不同,合作社不追求资本回报最大化,而是为生产者争取劳动收入最大化,为消费者争取劳动力再生产(生活消费)最优化。是以人为本,追求和直接实现人的价值(劳动价值和生活价值),而非以资本(抽象价值的生产要素和拜金教之主)为本。一人为本的人合制度要求一人一票的决策方式,而不是资合股份制的按资投票的决策方式。合作社如果有盈余,主要按劳动贡献分红,或按采购交易量分红,而不是按股分红。

2.优势。

- 对自然人的价值追求可以将人类生产与消费活动建立在人的自然属性(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和基于自然人性的追求(利己的物欲与利他的道德)基础上,更有利于协调人与人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可以克服对脱离人自然属性的抽象价值的资本追求造成的生态环境与社会问题的弊病。#是最能体现所谓ESG原则的企业制度#

- 生产合作社直接面对消费、消费合作社直接对接生产或者生产与消费合作社的联结与交易,可以减少资本为牟利而增加的不必要的生产、交换和流通环节,减少自然的和社会的成本和消耗,用有限的自然资源实现人类生活真正需要的福祉(而不是抽象的脱离人的自然属性的拜金财富)。

- 生产合作社可以最有效将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让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和创造力。特别是农民合作社,可以挤出资本对利润的诉求,让农业生产的核心要素劳动者与其拥有的土地和资金等要素有效结合,在资本难以获得社会平均回报的低利润领域生产可以既满足农民福利又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

- 消费合作社可以代表消费者利益和诉求,根据消费者的需要团购所需的产品和服务。特别是对于低收入的弱势群体,通过联合订制和采购可以获得价廉物美的产品,不必为哪些品牌产品支付高昂的非必要成本,也不必因支付能力所限而不得不接受劣质产品和服务。

3.传统合作社局限。

- 传统合作社适宜生产者与生产资料密切结合、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的生产,比如农业、手工业和服务业。不适宜机器与劳动力分离的生产方式,比如大型机器和流水线生产,劳动者无法独自使用机器,机器产权与劳动力分离,需要有法人主体拥有机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以传统合作社难以从事大规模的工业生产。

- 传统合作社的成员需要有较紧密的社会关系,才能建立信任关系并形成合作基础和共识;一人一票的决策制度需要投票者对合作社内部信息有充分的了解,有效参与决策人数量受信息生成、传播和分享手段约束。这些都限制了传统合作社的经营规模,难以胜任需要大量人力共同参与的生产活动。

- 传统合作社是特定群体的互助组织,是为成员服务的,虽然也承担社会责任,但因其成员局限性,难以动员更广泛的社会力量从事需要社会普遍参与的社会经济活动,特别是公共服务领域的经济活动。

(二)  新时期中国合作社发展面临挑战。

1.缺少普适的合作社法。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其他领域合作社没有合法的发展空间。缺少对合作社的有效政策支持或政策措施不到位。合作社监管不严,假社与空壳社层出不穷。

2.中国在合作社重新发展之前,股份制已经被普遍采用且成为主流企业模式,合作社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中发育,难度大于其他国家经济发展初期(股份制与合作制同期起步)。以投资牟利为目标的强势的资本以股份制模式下乡,干扰了农民合作社发育和成长。

3.农民合作社受村集体经济制度的影响(包括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代理集体资产的村委会的行政与社会功能与合作社经济功能交织在一起,也会干扰农民合作社的正常发展。

4.家庭农场主是农民合作社的基础力量,但家庭农场受资本打造的农业企业和供应链干扰或制约,还未形成可以联合起来与资本竞争的力量。

(三)  数字时代合作社发展趋势。

1.数字时代发展形成的分布式、定制化、小型化生产模式,为更多生产领域采用合作社模式提供了生产力的技术基础。

2.区块链系统与合作社系统具有天然耦合性,可以为合作社发展提供更有力的管理手段,扩大信任边界与合作范围,克服传统合作社的局限性,让合作社在更多领域成为更具优势的企业制度。

3.传统合作社可以将传统模式进行数字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为社员提供更好的服务。

4.以数字经济为基础的全新的数字合作社将出现,并成为更有生命力的数字时代合作社模式。

二、   模式创新是数字合作社发展的关键

合作社数字化不等于数字化合作社。数字合作社关键是模式创新而不只是管理升级。

1.合作社数字化。是传统合作社采用数字技术进行管理升级,其功能和治理模式未变,依旧以线下的成员为基础,依旧受传统合作社模式的制约,只是管理效率提高。

2.数字化合作社。数字化合作社是以合作社原则为基础,在数字时代经济模式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创新模式,在治理方式上比传统合作社更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特征,信任机制更完善,决策机制更高效,参与群体更广泛,领域更多样,规模更庞大。

3.数字合作社最终将融合生产和消费两端的合作模式,消除生产与消费的隔阂与分离。未来,每个人都成为合作社成员,在某个生产合作社从事生产,又通过消费合作社进行采购。最终,生产合作社联合起来,形成广泛的产销联合体和供应链,每个成员可以通过合作社体系内的生产和交换获得生活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同时通过劳动生产和提供某些产品和服务。

4.数字合作社发展终极目标是实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经济体系,实现真正的社会化生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并将全社会创造的财富根据人的需要进行有效配置,劳有其权,劳有所得。那时,通过合作社原则确定的资源共有、共管、共享模式,让所有权不再是人们关心的事情,劳动权与分享权成为基本人权。

三、   数字化合作社创新发展的基本原则

1.合作社基本原则依旧是数字合作社基本原则。

2.数字合作社创新要建立在数字经济模式创新基础上,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创新手段。可以先从合作社管理数字化着手,然后进行数字化模式创新。

3.要尽快制定数字时代合作社的新的法律与监管制度体系,避免各种假借合作社名义的其他创新干扰其发展。从事数字合作社创新者也要达成共识,自觉遵守合作社原则。

4.数字合作社开发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与专利可以先由开发者持有,随着合作社的发展,要转让给未来的数字化合作社,并由合作社运营管理和不断升级,让合作社成为数字基础设施的拥有者,并用其为成员服务。

四、   数字化合作社创新模式的具体设想

1.通过众筹的方式开发数字合作社基础软件和平台,最好是建立在区块链基础上,通过区块链系统建立新的合作社决策机制。

2.用数字化合作社平台的规则落实和固化合作社原则,为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手段。

3.用数字化合作社平台的会员制度提供合作社社员管理体系,在不具备合作社法律支持的领域形成实际的合作社交易模式与治理体系。

4.通过数字化合作社平台为传统合作社提供数字化管理服务,为希望建立合作社的人士提供孵化、培育和管理服务,帮助他们开展新型数字化合作社创新。

5.开展推广和培训。

6.按国际合作社原则与治理经验开展审计监督。

7.研究制定数字时代合作社法律与监管模式,开发数字化监管设施。

8.建立数字合作社创新基金,提供前期基础设施开发与运维、合作社孵化培育、合作社能力建设等资金。在合作社逐渐发展壮大过程中逐渐循环并退出,最终将合作社基础设施与服务功能交付给合作社联合组织。

   数字合作社创新研究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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