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小额信贷要有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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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小额信贷与普惠金融 |
第一,通知要求扶贫小额信贷只能用于生产性用途,不能用于建房等消费用途,可能与部分贫困户的需求错位。我们了解,一些主要依靠在外打工为生的贫困户,其建房是一个重要的贷款用途,也符合两不愁三保障中的住房保障要求,如果严格禁止,贫困户可能不得不借高利贷建房。
第二,通知就续贷和展期的处置方法和风险补充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这是当务之急需要明确的,非常及时,但在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因责任不同,具体处理方式可能有所差异,有可能借展期掩盖风险。还需要严格管理和充分协调。
第三,通知第二条内容,允许采取合作发展方式,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于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但第六条又继续禁止将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冲突。文件没有列举合作发展方式,是否包括将信贷资金投入到企业或合作社中集中使用的方式?如何区分贫困户是否真正参与发展?没有十分明确而可行的甄别标准,容易在实施过程中打擦边球和产生矛盾。
根据国内长期从事小额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经验教训,只要严格按照小额信贷普遍认可的原则和方法进行管理,上述问题都可以有效化解。农村普惠金融和扶贫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更市场化和商业化的政策和监管制度,只有真正调动信贷机构的积极性,才能为扶贫和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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