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其他一些重大政策一样,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于周末(7月18日)出台。
这成为过去的一周财经头条热点话题。
出现很多关于《指导意见解读》(有些只是复述)。
出现很多围绕《指导意见》的培训班、研讨会。
出现很多互联网金融委员会。
出现很多段子手、看图说话和漫画。
我研读,聆听,学习,观察,思考,找到一些被众多《解读》忽视的一些内容:
1、超前的内容:互联网信托。信托和担保一样,是中国特定金融市场的尤物,极大便利了中国金融业务的开展。我在多个场合提出可以从信托角度分析目前一些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我也曾明示、暗示过一些企业,可以探讨互联网信托业务。这次,在市场出现互联网信托概念之前,监管者超前提出了对互联网信托的监管,并明确是由有牌照的信托机构开展。我看好互联网+信托(有些私心)。
2、空缺的内容: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所。我很奇怪为什么《指导意见》没有提及这个已经普遍存在的业务,和信托一样,金融资产交易所也是资产证券化的工厂或渠道。目前很多所谓P2P已经演变为在线资产交易所,这是明摆着的现象,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地被忽略了。
3、推演的判断:工信部是P2P实际监管者。关于个体网络借贷业务,虽然交由银监会制定管理办法,且建议以行业协会方式开展自律式监管,但明确提出“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工信部及电信主管部门是真正可以封杀互联网机构的权力部门。这正好应验了我两年前就在公开会议上明确提出的,既然定义P2P是信息服务行业,应由工信部监管P2P的主张。
4、妥协的内容:P2P资金银行存管。《指导意见》说:“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这一条被很多人当作不利条件。其实,文件在这个问题上做了最谨慎的表述,给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参与留了很大空间,且看在监管细则上的博弈吧。
附几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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