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P2P行业在热议银监会的闭门会。据参加闭门会的人士向记者透露,会上讨论的监管意见中涉及到门槛和杠杆等内容。注册资金门槛在之前的方案中已经提及,这次以3000万元来试探火力,高或低并无太大影响,对有实力的机构和投资人,根本不算什么。这次新出现的焦点内容是杠杆。
报道并未详细解释所谓杠杆的详细含义。是平台自有资金和交易额的比例?还是第三方担保的杠杆比例?那么这个杠杆之说是否存在?是否合理?
我个人认为,有关文件中不会有“杠杆”这样的词汇出现。这是在讨论中使用的通俗表达。监管意见应该是指P2P平台应根据交易余额实缴注册资金,并对比例做了规定。这个实缴资金可以视为保证金。如果设置保证金,则意味着如果出现违约,平台要以保证金进行兑付,这就变相承认平台是信用中介,要为坏账提供一定比例的兜底,这就与信息中介的监管定位相违背了。如果平台注册资金不能用于兜底兑付,何必按比例实缴?这里存在悖论。这种监管是颁发了类担保牌照。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管理,这也是一种监管思路,就是所谓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那么,所有持照的融资担保公司,都可以立即开展P2P业务,就如同众筹监管办法中,允许持照的基金公司可以开展众筹业务。进而,银行当然也可以开展P2P业务,只要不超过杠杆比例。
如果实缴资金不是作为兜底保证金,而是作为平台运营所必须的基本资金保障,则不必与交易余额挂钩,而应该和与互联网相关的客户数量、流量等技术指标相关的硬件成本及人力资源成本挂钩。但是,如果企业营收可以弥补后续成本,则也不必以实缴资本形式弥补。中国小额信贷联盟P2P自律公约提出过一个对运营资金的要求,就是必须在满足平台日常运营外,还足以支付在平台停止运营情况下,可以维持平台服务器和基本业务的运行,直到所有债权债务关系都得到结算并清算完毕。这部分资金,可以备付金提取,出现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栏里。
另外,从信息服务责任的角度,也可以要求企业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如果因P2P平台提供的信息服务失责而造成的违约和损失,平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应该占多大比例,应该由法院进行判断。在没有判例的情况下,人为先设置一个比例也是合理的。但这绝对不是杠杆的概念,必须让投资者明白,这个保证金绝对不是用以兜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