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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说超过一定人数和一定金额的面向大众的公开集资是非法,那就意味着必须获得某种牌照开展那种集资才是合法,那就需要有途径或制度提供这种执照,否则于理说不通,于法走不通。
比如,是否应该发放规模只有百万级的民营银行牌照呢?如果既无处领牌照,又不允许无牌照经营,法理上如何解释?
即使百万级规模的银行根本不可能生存,但在法律上也要有制度安排。能不能存活是银行家的事情,能不能注册是立法者的事情。
普惠金融体系应该有多层次的金融机构准入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金融体系在法律上不能空缺或断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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