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基点,规范银行业理财市场的发展
——黄震教授在中国银行业理财热点问题研讨会的发言
今天我们这个话题抓住了当前全球金融改革创新中非常重要的动向。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美、欧、日等国家都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并且以此为基点、出发点推动金融改革。今天各位领导专家都反复论证了中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的发展也是必然趋势,如何在这个趋势之中尊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建设规范有序的理财市场,确实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当下不仅有消费者对于理财产品的问题在热议,同时很多金融理财产品也在热销之中。在热销与热议中,不仅要重视在出现纠纷和问题的时候去灭火,更要重视加强制度的建设,以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为基点和出发点,规范银行业理财市场的发展。
现在银行业对于消费者权利问题的讨论,更多集中于销售兑付和信息披露这些方面。其实,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问题,更需要将工作往前推和往后推,金融消费者权益才能等到更加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首先,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需要往前移。在理财产品的开发设计环节,应该有金融消费者参与体验机制,至少应有消费者代表、保护机构参与理财产品设计开发,以便于在产品定价和格式合同设计方面尊重和体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议价权,这是今后可以改进的非常重要的工作。
第二,在销售、兑付环节,不仅要强调信息披露渠道的可获得性,更要强调信息披露的可理解性。因为现在理财业务复杂多样,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监管部门应该更加关注老百姓怎么能读懂理财产品说明书和宣传资料,更加强调信息披露的可知性和可理解性。在销售、兑付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舆情监测机制和投诉应答机制,这样才能更加充分地体现、尊重和保障金融消费者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第三,要更加重视售后纠纷处理。对于金融消费者受救济权的保障,应该在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上,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要引入集团诉讼和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安排。因为理财产品受众非常广,一个产品如果出现问题,单个消费者诉讼成本比较高,集团诉讼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诉讼过程中,消费者也会处在劣势地位,信息掌握远不及金融机构,举证责任倒置,让金融消费者求偿权获得更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