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会企业”(Social Business)
(2009-03-15 13: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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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社会企业与社会创新 |
7、更合理的经济制度应该是两种企业——商业企业 (Commercial Business) 和社会企业(Social Business)并存的制度;
8、资本市场应该为社会企业开辟一个新的交易平台,在证券交易所开辟“社会企业板”;
9、我们的社会制度应该保证我们交给后人的不仅是金钱,还有更加美好的环境与快乐的家园。
尤努斯教授的这些理念闪耀着人性与智慧的光芒,这些理念在开创着一种暂新的经济学说和经济制度,应该再授予他一个诺贝尔经济学奖。
但对于这个新理念,习惯了现存经济制度的人们和被经典西方经济学培养出来的经济学者们一时还是不容易理解和接受的。
其中一个问题是:目前国际社会日益倡导企业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也在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为什么还要建立“社会企业”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个人的理解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是要求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但并没有要求企业完全从事社会责任事业。可以举一个例子说明:一家木材公司在南美洲砍伐了上万亩热带雨林之后,拿出1%甚至10%的利润捐赠给环保组织种树,于是美其名曰承担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而真正的社会企业应该是一家种植公司,他们投资在荒山种植树木,并用碳排放交易(CDM)和生态旅游(Eco-tourism)等绿色产业得来的利润来弥补成本和扩大经营。
又如,ADIDAS以高出成本很多的市场价格谋取着高额利润,然后用部分利润捐赠给公益组织,承担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而他们出资与孟加拉乡村银行一起开办的“ADIDAS-GRAMEEN”制鞋公司只以高于成本10%的价格向世界的穷人出售1美元一双的球鞋,这才是社会企业。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每一个商业企业在赚钱的同时不也为社会贡献税收吗?不也雇佣了大量工人,解决了就业问题吗?不也承担了社会责任吗?
这个问题也不难解释:社会企业和商业企业设立的根本目的不同。商业企业设立的目的是为投资人取得尽可能多的利润,雇佣工人只是生产经营和牟利必不可少的成本与投入,如果能有便宜的机器替代工人,商业企业绝对不会为了增加就业而放弃使用机器,除非政府或法令有某种强制规定。尤努斯教授说:如果仅把是否为穷人提供金融服务作为条件,那么高利贷者也是在承担社会责任吗?显然不对,高利贷永远是有悖于人类道德的行为。而孟加拉乡村银行作为一家成功的社会企业,他们坚决反对收取过高的利息。尤努斯认为,一个社会企业型的小额信贷机构合理的利息应该是在各项成本之上增加不超过10%的利润,而且利润不分红,继续投入经营。
另一个问题是:既然商业企业赢利后可以捐资给公益机构开展社会项目,为什么还要建立社会企业呢?尤努斯博士的回答是:慈善机构是一种合理制度安排,但他们依赖捐赠,没有可以得到保障的持续的资金来源;而社会企业可以通过经营产生赢利,解决了持续发展的资金来源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慈善机构并没有改变现存的经济制度的整体格局,只是作为商业企业的附庸,帮助商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在翻译Social Business 一词的时候,我遇到一些困惑。用偷懒的办法查阅网络在线翻译工具,得到以下结果:
Business 一词的中文主要含义是商业,也包括有生意、事情、家业、行业、业务、市面等更多的含义。国内创版或引进的有关Business的媒体都将这个词翻译成“商业”。比如《商业周刊》(Business Weekly)。但是,在中文里,商业一词根深蒂固地含有牟利的动机,是与英文中Commercial Business (商业生意)相对应的。如果反查“商业”的英文,出现的是 business、commerce(商业)、trade(贸易)等词,显然没有Business的含义更宽泛。中国传统文化对商业和商人有一种轻视,比如有无商不奸等习语,认为商业和商人是惟利是图的。因此,Social Business 如果直译为“社会商业”显然是不合适的,容易引起误解。而且,Commercial Business也显然不能翻译为“商业商业”。那是否能把Business翻译成“事业”呢?也不合适,因为“社会事业”在中国大陆的当代语言体系里代表了一个更大的范畴,显然是Social Business不能覆盖的。尤努斯教授在谈到Social Business 的时候,总是用一些具体的公司或企业来说明,比如穷人的银行、穷人的医院、穷人的制鞋公司、穷人的无线通讯公司、穷人的饮料公司等等。因此,将Social Business 翻译成“社会企业”是合适的,符合中国当代的语境,也能基本传达尤努斯的理念。
“社会企业”一词在中国大陆还不多见,更多见诸于香港。目前大陆已被接受和广泛使用的意义相同的词汇是“社会责任企业”和“社会责任投资”(针对社会企业的投资),这些词汇应该是由“企业社会责任”衍生而来,没有脱离利润最大化的商业企业制度的巢厩。有必要用“社会企业”这样一个全新的概念来划清与传统经济制度的界限。
其实,我国已经存在着大量的“社会企业”。政府的事业单位,尤其是那些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比如商务部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民办非企”(民办非赢利企业),在开办宗旨和运做模式上都符合“社会企业”的基本原则。我们应该旗帜鲜明地提倡并支持这些“社会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