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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四类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新政

(2008-05-09 18:05:34)
标签:

小额信贷

政策

监管

农村金融

财经

    忽然一夜春风来,乡间四朵梨花开。

    传闻已久的人行、银监会有关小额信贷公司试点及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管理政策终于出台,分别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意见》和《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为名同时出现在银监会和人行的官方网站上。两个金融当局终于尽弃前嫌,在春末夏初时节,为四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开玉门关,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从此将由残花败柳的暮春进入一个桃李满园、争奇斗艳的时代。

    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是两个金融当局在前阶段有关四类金融机构试点政策磨合的结果,是一个双赢的大结局。受益的是这四类金融机构,具体利好如下:

    1、银监会作为信贷机构的监管当局,给予了小额信贷公司合法的金融机构身份;根据这类机构的性质,采取了非审慎监管策略,将监管权下放到省政府有关部门;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并且,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升级为村镇银行。人行的政策建议基本得到了银监会的采纳和确认。小额贷款的法律地位、资金来源、未来前途也有了可靠保证。

    2、人行发布的四类新型金融机构有关政策的通知,为这些机构的经营管理提供了与其他金融机构一致的平台,包括存款准备金、结算系统、征信系统等,为他们提供了金融基础设施,并进一步确认和巩固了银监会给予的合法地位。这些措施也解决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存在的问题。

    3、两个文件都对利率做了开放性的规定,让四类机构享受同等的利率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的文件名字叫做“意见”,似乎不具备充分的法律效力;而人行的文件叫做“通知”,更加理直气壮。这是因为,新型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需要有关法律而不是行政条例最后确认,而人民银行则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决定金融基础设施的服务范围和对象,可以制定利率政策。

    但是,从小额信贷发展角度来说,这些新的政策和监管措施,并没有对小额信贷发展产生更有实际意义的影响。原因如下:

    1、这些政策没有对新型金融机构提出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明确要求。虽然在银监会的文件里提到要求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但如果一个公司的资本净额为1000万,则一个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可达50万,这远非小额信贷可比。况且,根据我一向坚持的观点,判断小额信贷业务不在贷款额度大小,而在是否要求抵押,而这些监管办法中未对非抵押贷款的比例加以规定,因此,很难保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努力开展不需要抵押的小额信贷业务。人行现有的7个试点公司的报表显示,其80%的贷款属于抵押担保贷款。

   2、如我另外一篇文章所述,这些新政策,并没有把真正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非政府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旧没有解决这部分机构的合法地位问题。

   我从上述分析得到的结论是,这次政策突破是选择性的,而非普惠性的;这些政策将极大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繁荣与发展,但依旧没有解决面向低端客户的小额信贷发展的问题;中国的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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