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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研中心李佐军:从“河长制”到“湖长制” 强化水生态环境保护

(2018-01-03 12:05:30)
分类: 资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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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提供: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董瑞强11月20日,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基础上,对湖泊实施湖长制。这意味着国家在对河流、湖泊生态环境的保护、监督和管理上将更加具有针对性,相比以往,水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更加明确和细化。

  此次深改组会议还强调,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遵循湖泊生态功能和特性,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

  11月22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在接受经济观察网记者采访时对“湖长制”做出解读,他认为,在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基础上对湖泊实施湖长制,就是为了强化对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和监督,达到更好地保护湖泊及生态环境,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的效果。

  “每个地方一定要有责任人,要明确责任边界,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这是设立湖长制的主要目的所在。同时,设立湖长制也为保护湖泊生态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李佐军表示。

  李佐军对经济观察网说:“由于此前河流、湖泊没有明确责任主体,没有明确责任边界,而且缺乏相应评价、监督、管理和维护,一些河流、湖泊出现了水污染问题,生态环境也受到影响。”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下称《意见》),这一文件要求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将河湖管理保护视为一个整体,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省委书记或者省长担任;行政区主要河湖的河长由省级领导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领导担任。

  上述《意见》要求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以加强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以及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

  据了解,河长制最早起源于此前无锡应对太湖蓝藻事件的制度创新,河长制实施后效果比较明显,此后逐步在全国推广。水利部此前公布数据显示,当前各省份均已明确省级总河长和主要河湖的省级河长,全国共有306名省级河长,其中258名省级领导担任行政区内主要河湖的省级河长。

  而此次中央深改组专门审议通过《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有针对性地对湖泊实施“湖长制”,是近年来在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基础上对水域综合管理经验的系统总结和创新。

  另外,有专家对经济观察网分析指出,湖长制的推出可以加强地方政府对自然资源资产的监管和责任,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地方政府对当地水域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视程度,加强保护力度,同时也可以有力保障地方政府真正落实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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