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业属性的不同,明确能源各领域、各环节价格改革的方向;完善能源协调管理机制,保障能源价格改革的协调推进;加强对能源价格的监管机制建设,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准确把握价格改革推进的时机和方式,降低改革对经济运行及人民生活的冲击。
——多数能源领域缺乏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严重阻碍能源价格改革的顺利推进
从当前我国主要能源领域的竞争状况来看,除煤炭领域的市场竞争程度较高外,油、气、电力领域的垄断程度较高,往往只有几家国有企业进行垄断性经营,如油气领域主要由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家企业经营;电力领域,长期以来,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和中电投等国有企业垄断了大部分的发电市场。其实,能源价格改革过程就是利益再分配的过程,必然会触及一些行业或企业的切身利益。目前缺乏有效竞争的行业垄断就自然成为推进改革的一个重要羁绊,一些占据利益的相关方就可能会联合制造障碍,阻碍能源领域价格改革的深入推进。
——能源价格的监督机制不完善,严重影响价格改革措施的具体落实
一方面,价格监督体系尚不完善。当前对于能源价格的监督体系尚不健全,我国的价格主管部门同时承担着价格监督的职能,实际操作中,“重审批、轻监督”现象较为普遍,主要以制定价格为主,对价格监督不够重视,对企业的监管就更为不足。另一方面,价格监督的相关制度仍不健全。如能源企业普遍存在着经营信息公开程度较低的现象,使得公众或相关监督部门难以获得真实的经营信息。
推进我国能源价格改革的对策建议
应根据行业属性的区别,明确能源各领域各环节的价格改革方向,完善协调管理机制,加强对能源价格的监管机制建设,准确把握价格改革推进的时机和方式,降低改革对经济运行及人民生活的冲击。
我国能源价格改革已进入关键的攻坚时期,如果不能突破前述的主要难点,将很难保证能源价格改革的实质性推进,为此,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根据行业属性的不同,明确能源各领域各环节价格改革的方向
对天然气管道、输电网络等属于自然垄断的行业,要以加强行业监管为根本目标。对于其他属于竞争性的行业,要勇于打破垄断格局,鼓励多元竞争主体的进入,以推进市场化改革为根本目标。具体目标如下:一是煤炭价格改革着手推进完全市场定价,取消电煤合同价。二是石油领域应积极排除障碍,允许其他竞争主体的进入,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加快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频率,将国内油价与国际油价调整的时滞从22天改为一周甚至更短,从“滞后定价”逐步实现价格调整的“小步快跑”,使国内成品油价格更加贴近市场。三是加快电力改革,真正实现电力的“竞价上网、输配分开”。四是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放开天然气出厂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政府只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天然气管输价格进行管理。
——完善能源协调管理机制,保障能源价格改革的协调推进
如前所述,我国能源行业缺乏统一的管理与协调,使得能源各领域的价格改革各成体系,缺乏协调和关联。从欧美各国来看,大都设定了独立的、高规格的主管能源安全和能源发展的政府机构,如美国、英国、法国等均设立了能源部,负责能源各领域的统一规划管理与协调。为了统筹推进我国能源价格改革,需要建立一个较高层次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能源战略、规划和政策,调控能源总量平衡,保障能源安全等,对能源各领域的改革与发展实行统一的规划与管理,真正构建起能源各领域的协调机制。
当前应在国家能源委员会的领导下,继续强化国家能源局的功能,整合其他部委在能源领域的一些主要功能,待条件基本成熟后,组建能源部。
——加强对能源价格的监管机制建设,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方面,应加强相关监管体系的建设。在完善能源管理机构建设的同时,本着“政监分离”的原则,着手建立专业性的能源监管机构,主要负责能源市场秩序,保障能源市场的规范化运行。
另一方面,积极制定合理的能源价格监管制度。一是建立健全能源行业和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公开等)制度,定期就其经营情况,按规范格式进行报告。二是建立健全价格听证制度,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三是加大对价格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于一些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准确把握价格改革推进的时机和方式,降低改革对经济运行及人民生活的冲击
能源价格改革的时机和方式对改革的成效至关重要。
第一,合理选择价格改革推进的时机。一方面,应当在能源行业运行状况相对较好的情况下积极推进,其改革难度和成本以及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相应较小;另一方面,应在价格下行的时间窗口推进改革,避免在物价上涨情景下,因为改革的推进,造成物价的循环上涨,引发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影响经济的平稳运行。
第二,尽力推行用户终端价格的阶梯式计价方式。要充分利用分档计价的方式,合理设置第一档的容量与价格,尽量避免满足人民基本生活的能源需求价格过快上涨。
第三,完善对低收入群体的价格补贴制度。要针对承受能力较低的低收入群体和相关公益行业,制定和完善专门的补贴制度,抵消能源价格改革可能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如可增加居民用电、用气等的价格补贴等。需要强调的是,制度设计要让补贴真正落到需要补贴的人,避免出现大部分获益者可能不是真正目标群体的现象。
作者: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新形势下节能减排的难点与对策”课题组 张亮
李佐军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201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