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财政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作用
统筹城乡发展较理想的制度条件是全国统一市场制度。在全国统一市场制度条件下,人口和生产要素会在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下在城乡之间形成较合理的配置,城乡之间不会形成较大的差距,即使有差距,人口和要素的自由流动会很快抹平差距。但问题是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制度,人口和要素尚不能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加之因历史和制度原因我国已形成了巨大的城乡差距。因此在目前的制度条件下,单靠市场价格机制是难以消除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政府在统筹城乡发展上应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财政是政府调控城乡发展的最重要、最有效的工具。金融等其他宏观调控手段虽然在稳定经济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但在调控城乡发展或区域发展上,远不如财政来得有力而有效,原因是金融资金流动的基本规律是“嫌贫爱富”,而且金融调控手段在强制性上远不如财政调控手段。
财政在调控城乡投资和收入分配上具有巨大的施展空间。财政既可以通过财政收入来源结构的调整,增加或减轻农民和农村的负担,又可以通过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增加或减少对农村的投入,增加或减少对农民的支付。在过去几十年中,财政通过“城市偏向”的财政收支政策,对城乡差距的形成和扩大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解铃还须系铃人”,在统筹城乡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财政同样可以在缩小城乡差距上发挥重要作用。
在缩小城乡差距或统筹城乡发展上,财政可以通过对农民和农村“多予少取”而发挥重要作用,具体表现为:
在“多予”方面,财政要重点做好如下两方面工作:一是确立城乡公平的财政支出结构。考虑到城市的效率较高,我们不能完全按城乡人口比例来分配财政支出,但也不能无视农村人口仍然是我国人口的主体这一事实,将绝大部分财政支出放在只占人口少数的城市。广大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广大农民的社会福利保障,特别是农村的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等,应是财政支出的重要方向。二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农民的历史贡献进行适当的补偿。广大农民在我国过去长期的工业化建设中,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等渠道,为城市和国家做出许多默默无闻的无私奉献甚至巨大牺牲。现在许多城市已发展起来了,甚至有一些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完全可以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媲美,许多城市居民也富裕起来了,而相比之下,还有很多农民尚处于较贫穷的状态。无论是从公平角度,还是从道义角度,城市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手段对农村进行适当的“反哺”都是义不容辞而且刻不容缓的。
在“少取”方面,财政要重点做好如下四方面工作:一是确立城乡公平的税赋标准。迄今为止,我们对农民的征税强度比对市民的征税强度要大得多,而且标准不一样,市民有较高的征税起点,而农民基本没有征税起点。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城乡公平统一的征税标准。二是减少农民的各种非税负担。农民除了承担税收负担外,还要承担统筹、提留、摊派、集资、克扣、罚款等各种名目繁多的非税负担。对此应加快农村税费改革步伐,坚决斩断伸向农民的“黑手”,让农民只承担与其经济能力相适应、且城乡公平的纳税责任。三是降低农民直接供养“吃财政饭”人员的比重。为此一方面要大力精简农村基层政府的机构和人员;另一方面要加大中央财政和其他上级财政对农村基层政府公职人员的支付力度。四是对农民制定一些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农民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文化素质和市场竞争力较低,其创业资本和社会资本(人际关系资源)少。因此,财政要对农民的生产经营和创业等进行扶持,尽可能减免一些税收,尽可能增加一些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