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忠与私忠
陈杰思
章秉纯
(1、云南师范大学管理科学系,云南,昆明
650092;2、云南师范大学校办,云南,昆明
650092)
关键词:公忠、私忠、公德。
摘要:因忠的对象不同,可以区分为公忠和私忠。中国传统社会私忠观念强烈而公忠观念淡薄。中国当代的公德建设要实现从私忠到公忠的转变。
Public loyalty and private loyalty
CHEN
Jie, ZHANG Bing-chun
(1.Department of Management Science, Yunnan Normal University,
Kunming 650092,China.)
Key
words:
Public
loyalty; private loyalty;
social morality.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differ loyal object, loyalty divides Public loyalty
and private loyalty. On Chinese traditional society, private
loyalty is intense and Public loyalty is dim. Chinese up-to-dat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morality must changes from private loyalty
to Public loyalty.
“忠”作为综合性的伦理品质,有如下多重含义:
第一义为尽心尽力。《说文解字》释为:“敬也,从心,中声。”段玉裁注:“敬者,肃也。未有尽心而不敬者。……尽心曰忠。”第二义为大公无私。《忠经》将“忠”释义为“中也,至公无私。”《左传》有“公家之利,知无不为,忠也”[1]。第三义是忠贞不二:即忠的主体对忠的对象坚定不移地奉献,始终如一。《忠经》强调“忠也者,一其心之谓也。”[2]孙中山先生说:“我们做一件事,总要始终不渝,做到成功,如果做不成功,就是把生命去牺牲,亦所不惜,这便是忠。”[3]第四义是坚守正道:“忠”作为一般品质,要在终极伦理品质和终极行为规范的指导下运作:“忠者中此者也。”[4]忠的对象必须是正义的人类事业,忠的行为必须符合正义与仁爱之原则。第五义是出自内心的真实感情:“诚心以为人谋谓之忠。”[5]此五种意义,共同构成“忠”的完整意义。缺少当中的某一项,“忠”就会发生变异。缺乏“忠”的第一义,“忠”就会变得轻飘不实;缺乏“忠”的第二义,就会把“忠”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手段;缺乏“忠”的第三义,就会成为见风使舵的圆滑之徒;缺乏“忠”的第四义,就会成为不辨是非善恶的走狗;缺乏“忠”的第五义,就会流于虚伪。
“忠”所面对的伦理境遇,便是真实而复杂的社会生活,不象孝那样,只面对简单的家庭生活。可以根据“忠”的对象,将“忠”区分为公忠和私忠。
公忠的对象祖国、人民、正义事业。人应当忠于自己的祖国,“临患不忘国,忠也。”[6]要有敬业精神,克尽职守,“能上尽言于主,下致力于民,而足以修义从令者,忠臣也。”[7]
私忠则是忠于某个人或某集团,如果忠的品质是面对某个人或某个集团而发用的,那么,忠的伦理品质很快就会陷于这样的困境中:第一,某个人或某个集团总是有属于自己的私利,为他们的私利服务,这样忠的第二义就便抛弃了。第二,某个人或某集团,一般指的是君主、主人、权利集团,君主、主人、权利集团不奉行正道时,私忠的主体也就在忠于它的同时,必然是助纣为虐,这样就违背了忠的第四义。第三,由于忠的对象是具有欲望的集团和个人,他们为维持自己权威,必然要求忠的主体无条件地顺从他,否则就会被视为是叛逆。这样一来,忠贞不二的品质即转化为绝对服从。如有“正女不从二夫,忠臣不事二君。”[8]之说,如果这样,就违背了“忠”的第四义,不能够坚守正道。第四,表面上,忠于某个人、某君主或某集团,在许多情况下,忠的主体并不是出于真实情感而是出于功利需要,或慑于威势,投附于某个人、某君主或某集团之下。这样,也就违背了“忠”的第五义。第五,如果是出于自身的功利需要,或慑于威势而表现出对某个人或某集团“忠”的行为,实际上他也就不可能为该人或该集团尽心尽责,这义违背了忠的第一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忠的伦理品质如果是面对不义的个人或集团,如很快就会引起各种内在的矛盾,从而使“忠”走向变异,使“忠”的的伦理品质趋于消解,甚至滑向奸。所以,历史上中奸难辨,行为上忠者,实乃大奸。私忠走向奸,这是一般的情况。若要性阻断忠走向奸的道路,至少有这几个前提:第一,所忠于的个人或集团完全是国家、人民的利益的代表。第二,所忠于的个人、集团坚守正道。在具备这两大前提上之时,私忠才具有合理性。在当代社会,如果每一个经济集体是按照正当的方式存在和发展,那么,对这样的经济集团的“私忠”,乃是现代企业伦理的核心范畴之一,这可使集团内的成员齐心协力,团结奋斗。在家庭生活中,也可以提倡私忠,即夫妻要双方平等地忠于对方。
中国古代,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和地理条件,国家观念和民族观念较为淡薄。长期以来,中国人生存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地理空间里,在中国的周边地区,没有一个势力强大的长期对中国构成威胁的国家,在中国周边的少数民族只是被看作“化外之民”,中国人只有“华夷之辨”的文化意识,而缺乏国家意识、民族意识。只有在受到北方强大的少数民族冲击之时,民族意识才昙花一现。在传统中国人的观念中,忠于祖国的观念并不是持久而强烈的观念。在一个等级森严的国度里,在一个血缘宗族占支配地位的民族中,不可能形成“人民”的观念,也就难于形成“忠于人民”的信念。至于忠于正义事业方面,表现得更差。中国社会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个人的利益的获得,不是靠事业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关系。综上所述,我认为,传统中国社会公忠的观念较为淡薄。
封建等级制度,在君与臣民之间设立了一道不可越愈的鸿沟,使忠的品质不能在政治领域中正当地发挥出来。荀子的性恶论,实际上否定了忠的主体的人格尊严,使忠的主体论落为被控制、被训化的对象。董仲舒的天赋君权论,将君主高高尊奉起来:“天子受命于天,诸候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9]在此情形之下,忠的主体就不能出于真实情感,而是出于权力威慑和自感卑微,屈从于忠的对象。
所谓“忠君爱国”,实际上是企图把公忠与私忠混淆起来。这是就存在着一个假设的前提:君主代表国家的利益,“朕即国家”。当这一前提不成立时,忠君就不能相应的产生爱国的效果。在历史上,实际存在的大多是私忠而非公忠,这是为何?很简单,私忠,是那些地位低卑的人投靠权势人物或权利集团的法室。当此人被权势人物和权利集团认为是忠于他们的人之时,权势人物或权利集团也就将其纳入自己的保护圈内,并且此人可以获得相应的地位和现实利益。与此相反,公忠,由于其对象的抽象性和广泛性,奉行公忠的人很难从其忠于的对象那里获得直接的现实利益和保佑,因此,奉行公忠的人必须有奉献精神和牺牲精神。从伦理学的角度上来讲,私忠不仅不是道德的善,甚至还是恶。我们应该坚决地否定私忠,倡导公忠。我们绝不能在世俗社会中找到某权威人物作为忠的对象,否则,权威人物的罪恶立即转成为全民的灾难。
从所谓君臣关系上界定的“忠”,只能是私忠。孔子曾言:“君君、臣臣、父父、子子”[10],主张“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11]。实际上也就是强调私忠的前提:即忠的对象必须是有道之君,能代表人民和国家的利益,奉行正道。对象若是昏君,则应取消忠,即所谓有道则仕,无道则隐的。孟子甚至还认为可以诛杀昏君:“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12]。在君王无道时,要犯颜直谏,以纠正君王的过失,司马光云:“君有过则强谏力争。”[13]。通过劝谏来“格君心之非”,由于君王拥有生杀大权,君王的权势常常战胜了真理。而最终的结果,便是在君主的淫威之下家破人亡。劝谏的效果不太明显,又要冒着生命的危险,所以,臣子们只能养成“多磕头,少说话”的习性,这又丧失了私忠合理性的第二个前提。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传统中国社会中,私忠的观念较为强烈。当然,私忠并非一无是处,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生存在广大地域上的人民,没有强有力的经济联系,只能通过对皇帝的私忠,铸造一种向心力,共同维护着中华的统一。在中国历史上,人民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是在君主专制下维护着国家的统一;要么就是在分裂中互相残杀。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当代中国的社会公德的建立,就是要实现从私忠到公忠的转变。社会关系的日益密切,民主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国与国之间的激烈竞争,都有利于公忠的培养。鉴于公忠对象的抽象化和广泛性,必须通过一定的文化形式作出一定的转变,使公忠的对象具体化,找到某种象征者。如国旗、民族文化、中国历代圣贤英烈,可以使祖国这一公忠对象具体化。通过对国旗的致敬,通过对中国历代圣贤英烈的崇敬,通过对民族文化的崇信,使整个民族形成一种向心的力量。
[
参考文献 ]
[1]
左传.僖公九年[M].
[2]
忠经.天地神明章[M].
[3]
孙中山全集.卷九.三民
主义.民族主义[M].
[4]
大戴礼记.曾子大孝[M].
[5]
刘宝楠.论语正义.学而[M].
[6]
左传.昭公元年[M].
[7]
管子.君臣上[M].
[8]
资治通鉴.后周纪[M].
[9]
春秋繁露.顺命[M].
[10]
论是.颜渊[M].
[11]
论语.八佾[M].
[12]
孟子.梁惠王下[M].
[13]
资治通鉴.后周纪[M].
作者简介:
陈杰(1964-),男,云南江川人,硕士,云南师范大学管理科学系副教授。
章秉纯(19
-),男,上海人,硕士,云南师范大学校办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历史与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