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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青岛百盛国有股权纪家伟 |
分类: 郑重调查 |
马拉松案背后的黑幕
材料目录
2、马来西亚金狮集团所属新加坡金狮百盛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3
⑵ 外方想控股合资企业,董事长纪家伟为其谋划操作。... 3
三、2.6%国有股权转让协议是中外双方股东故意设局恶意串通的“和解”
2、中外双方的借款合同及三方和解协议均属无效合同,应予取缔... 6
2、法院裁定违反法定程序,未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 7
关于错误裁定青岛百盛公司
2.6%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况汇报
作为利害关系人和中方委派的新董事,我们发现在2003年,青岛百盛原中外双方恶意串通,与青岛市南区法院法官合谋,为规避国有股权转让和产业政策对外资限制等强制性规定,通过“法院裁定”这一手段,为非法转让2.6%国有股权的报批变更登记手续提供“法律保护”,从而达到了外方窃取控制权的目的,最终导致上亿元国有权益的丧失。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中外合资企业的基本情况
青岛百盛为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1994年8月,注册资金23334万元人民币,青岛一百和马来西亚金狮集团所属新加坡金狮百盛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金狮百盛)各出资11667万元,各占50%的股份,合同章程规定中方任董事长,外方任总经理。
合资《合同》第13条约定:中方以土地使用权等折价15000万元出资,其中超出出资的3333万元作为中方贷给合资公司的建设资金,并约定带息偿还。
青岛一百为积极促成合资公司的建立,委托青岛市建行市南支行发行企业债券,因合资以来青岛百盛违反合同章程,始终没有分过红利,也不还款付息,致使青岛一百不能归还青岛建行到期债务,被诉至法院。自2000年起,青岛一百持有青岛百盛的股权一直被青岛中院查封。
至此,青岛第一家销售额过亿元的国有商业企业、市明星骨干企业青岛一百被迫关闭停业,企业职工下岗待业,青岛一百为合资付出沉重代价。
2、马来西亚金狮集团所属新加坡金狮百盛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金狮百盛是马来西亚金狮集团的下属企业,金狮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是钟廷森,其在中国26座城市中开有39家分店。金狮集团的下属企业还有马来西亚狮贸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狮贸控股)、马来西亚合钢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中狮贸控股和金狮百盛的法定代表人均是钟廷豪。
二、2.6%国有股权转让自始至终就是恶意串通的结果
1、非法转让2.6%国有股权的背景
⑴ 当时正值纪家伟购买几十亿元国有资产之际。
青岛市商业局改制为商业总公司后,纪家伟自1998年2月出任商业总公司总经理,同时代表青岛一百出任青岛百盛董事长。此时的纪家伟,在青岛百盛合资企业中,既代表中方又代表合资企业,大权在握。
当时青岛市商业总公司所属企业除青岛一百,还有物业公司、抚菜市场、青岛大酒店等多家大中型国有商业企业,拥有几十亿国有资产,正面临商业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又一次民营化改制。纪家伟要以这次改制机会,采取蛇吞象的方式,成为几十亿国有资产的新主人,身为拿工资公务员的纪家伟必须寻到第一桶金。
纪家伟在精心设局操控2.6%国有股权转让后,于2004年如愿的购买了青岛市商业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几十亿国有资产,并改名为青岛市融商集团。纪家伟只一年时间,就一跃成为青岛市的商界大鳄。
⑵ 外方想控股合资企业,董事长纪家伟为其谋划操作。
当时的青岛百盛已在青岛、潍坊、淄博、即墨、烟台等地连开七家大型分店,经营场地多数都在几万平方米以上,累计营业额达53亿元人民币,按国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的规定[①]外方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比例不应当超过49%.
纪家伟和外方为了达到让外方控股的目的,他们做了两项违法事情:一是七家分店除青岛百盛和烟台百盛外,其余五家分店均没有经过国家商务部报批,是私下开的黑店,意在规避中国法律法规对控股权的限制。二是实施对2.6%国有股权的非法转让。按照当时国家的产业政策,青岛百盛这样的合资企业是不允许外资控股的。外方要获控股权必须要经过资产评估、国资委确认、市政府批准、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等程序,按正常渠道是走不通的。而外方又急于想控股百盛,为此纪家伟利用法律专长,精心策划了利用法律手段让外方控股合资企业的违法案例。
2、2.6%国有股权非法转让的实施过程
2003年1月3日,青岛一百无视青岛百盛欠款2934万元拒不归还的事实,违背常理,以欠职工薪金为由向青岛百盛借款600万元,约定偿还期限仅仅一个月。而此时的青岛一百,早已是关停企业,债务缠身,怎么能在一个月内归还?纪家伟由此为下一步利用法律手段转让青岛百盛的国有股权埋下伏笔。
2003年2月,仅仅刚过还款期限,青岛百盛又违背常理把自己的债主股东青岛一百诉至青岛市市南区法院。
4月23日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03]南民初字第20415号),判决借款合同因违反金融管理规定而无效,青岛一百返还本金600万元。
2003年11月19日,市南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03]南法执字第1517号)(简称第1517号)[②]裁定强制转让2.6%国有股权给狮贸公司。
2004年2月17日,青岛市南区法院向青岛市外经贸局、工商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2.6%股权(计608万股)的报批变更。
2004年2月26日,青岛市外经局向商务部提出2.6%股权变更的请示(青外经字[2004]89号);
2004年3月29日,商务部批复2.6%股权转让(商资批[2004]413号)。
之后,青岛百盛向工商局提出2.6%股权变更申请,因没有国有股权的评估报告和国资委的确认书,遭到时任工商局有关领导的质疑和拒绝。但后在外方的努力下,最终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
三、2.6%股权转让协议是中外双方股东故意设局恶意串通的“和解”
1、原中外双方恶意串通,故意制造借款关系。
青岛一百的上级主管单位青岛市商业企业托管中心(简称托管中心)在2006年10月8日向市政府提交的报告中指出:截至2003年11月11日,青岛百盛欠青岛一百款项中,还有2934万元未还。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青岛百盛和被执行人的青岛一百及纪家伟,对上述欠款都非常清楚。这2934万元的债务在2004年、2005年中,经被执行人青岛一百的多次催要,青岛百盛不得已又陆续归还了1800万元,至今申请执行人青岛百盛还欠被执行人青岛一百1100万元[③]。
明明是申请执行人欠着被执行人的巨额债务拒不归还,导致被执行人关闭停业。有债权不主张,反而再向债务人借款,由此形成了离奇的诉讼。
这个诉讼玄机重重,纪家伟是青岛百盛董事长,又是青岛一百的直接领导,百盛告一百,就等于中方自己告自己。
据青岛一百职工反映,这600万元借款并没有到青岛一百的账户上,至今下落不明。
为了做的更圆满,纪家伟于2004年4月8日私盖托管中心的公章[④],作出对2.6%转让无异议的函。
2、中外双方的借款合同及三方和解协议均属无效合同,应予取缔
2003年11月11日,青岛一百、金狮百盛、狮贸控股三方签署了《股权变更协议书》(简称和解协议),此协议的依据是“根据市南法院的强制执行”。而市南法院的第1517号强制执行裁定是在八天后的11月19日才作出的,三方当事人和法官的恶意串通意图明显。
2003年1月3日,借款600万元的合同以及和解协议均属民事合同。《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恶意串通以合法性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⑤],被确认无效合同的,不具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法》规定,由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⑥]。
青岛一百对青岛百盛享有巨额债权不催要,反而再行借款;明知自己无权处置国有股权(后面专题陈述),反而私下越权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这是当事人双方的故意行为。外方通过这样的方式取得了青岛百盛的控股权,将董事长、总经理的位置全部集于外方一身,外方非法取得2.6%仅仅花费600万元,但却控制支配了中方在青岛百盛1.6亿元的出资及其收益,并完全排斥了中方在青岛百盛的所有权益,使国有债权长期不能实现。
由此可见,涉及非法转让2.6%股权的借款合同、和解协议,都是以损害国家和中方股东利益为目的的,是典型的恶意串通,因此是无效的。
对于这样的无效合同,国家审判机关应予以取缔。对无效合同的主动干预是人民法院的职权所在[⑦]。因此,市南法院对其三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不仅不能是依据,反而是要主动予以取缔的。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