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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租车命案震动各地汽车租赁业

(2006-11-28 22:32:12)
标签:

法律

汽车租赁

鑫长公司

交通事故

李红

济南市

分类: 郑重调查

 

13年前的法律适用今天么?

济南租车命案震动各地汽车租赁业

 2004年4月17日 财经时报

济南租车命案震动各地汽车租赁业 

由于租车人交通肇事,济南鑫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要求金钱赔偿,而法院未来的判决则让全国十几个城市的汽车租赁公司忐忑不安

 

本报记者郑重

 

在济南市东部甸柳庄附近一座陈旧的办公楼里,济南鑫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理甘长清神情黯然地说:“最近全国各地十几个城市的汽车租赁公司经理打电话来埋怨我,说我给全行业开了福祸难料的先例。”

甘长清及鑫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租出去的汽车发生事故而成了被告。4月8日,这宗“中国汽车租赁第一案”在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一间不大的审判庭开庭审理。庭审当天,10多个旁听者中有济南市8家汽车租赁企业的经理或负责人,而在法庭外面,还有专程从广西赶来的4位汽车租赁业者等候消息。

“这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将影响到整个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前景。”鑫长公司的代理律师、山东政法学院教授李红说,“如果一审法院能把该案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而出台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明确汽车租赁企业的责任与义务,也可以说是鑫长公司对整个汽车租赁行业做出了贡献。”

甘长清喊冤

鑫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是在2003年3月21日将一辆车号为鲁A—L5927的“长安之星”面包车租给李庶亭的。李驾驶着这辆车拉着7个人前往枣庄办事。23日下午,李在返回济南途中的104国道泰安段发生交通事故,李及4名乘车人当场死亡,另有3名乘车人重伤。
   泰安市交巡支队认为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年9月1日,泰安交警召集各方进行调解,要求车主济南鑫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先行垫付20多万元。由于甘长清不同意,调解未能成功。

9月18日,甘意外收到了济南市市中区法院的传票:4位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乘车人家属将鑫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鑫长公司支付死者补偿费等共计223852元。原告所依据的理由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是:“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对于成为被告,甘长清大呼冤枉。他说,收到泰安市交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因为知道自己与事故没有责任,所以就一直没有放在心上。他说:“突然接到传票,我感到很纳闷,而且到现在还不理解。我和这几个人都不认识,我的车是租出去的,交警也认定与我无关,车撞坏了,我还没找人赔,怎么就把我告了?”

甘说自己的公司与李庶亭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而且合同的“汽车承租人须知”中有一条对自己的免责条款:“出租方不承担车辆租赁期间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伤亡等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金。”

他还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发布于1991年9月,而当时中国还没有汽车租赁业,因此不适用于这个行业;另外,租赁公司不是一般的车主或机动车所有人,无法控制租出去的车辆,而几位受害人乘车是经过李同意的,并且由于李的原因受到损害,应向李索赔,与汽车租赁公司无关。

23家租赁公司声援甘长清

由于有4辆汽车被扣留,鑫长公司现在的经营已受到了影响。甘长清说,公司借来的巨额债务压得他抬不起头来,“如果败诉,公司肯定马上破产”。

不过让甘感到欣慰的是,他得到了全市其他23家汽车租赁公司经理的声援。2003年9月18日,也就是他接到法院传票的当天,济南市全部24家汽车租赁公司的经理聚在一起讨论此案,并在会后形成了一份联名声援鑫长公司的书面材料。

这份材料主要声明了如下几点: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来处理这起案件是不合适的。理由有二:1.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让租赁公司垫付是不公平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都是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

三、汽车租赁是高风险行业,如果租车人出事都让车主垫付,租赁公司就根本无法生存。

第三点声明甚至获得了交通部门人士的理解。济南市交通局的一位负责人说:“汽车租赁是一个新兴行业,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于缺乏相应的保护政策,整个行业面临着很大的风险。”

但现实是,良好的市场前景吸引着越来越多的资本进入这个新兴行业。济南市的第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是6年前开办的,目前已增加到24家,最大的有100多辆车,小一点的也有30多辆。它们的经理说,在这个行业里,骗车、丢车、承租人把车抵押还账的事经常听说。

“像老甘这样的事,济南市的每一家汽车租赁公司都有可能遇到,只是时间的早晚问题。”一位经理说。

法律界的争论

“这起案件应是全国第一例。”李红说,“现在租赁汽车的交通事故处理在法律上还是个空白。”

济南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的郭浩称,目前我国对汽车租赁行业的规范只有1998年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虽然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但只是行业管理办法。“现在,仅有北京等个别地区出台了地方性的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责任人就是承租人,但山东还没有”。

不过原告代理律师、济南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文学认为这个案件“根本不存在法律空白”,因为目前处理此类事故就得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在法庭上,鑫长公司反对说,该案不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所指的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那类情况,因为李庶亭已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是永久性无力赔偿,而处理这种情况,应参照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另一个规定:“侵害人死亡,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应以侵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或遗产保管人为被告,从侵害人的遗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但应以遗产数额为限。如侵害人无遗产,则不予赔偿。”

李红据此认为鑫长公司既不是侵害人,也不是侵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或遗产保管人,所以不是该案的合格被告。

如果买了乘意险……

尽管甘长清博得了外界的不少同情,并且济南市的汽车租赁企业经理们也都对他的胜诉充满了信心,但还是有人指出他的麻烦多少有些自找,理由是他没有为公司用于出租的汽车购买乘意险。

山东鲁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包静涛说,虽说这并不意味着鑫长公司有错,但在没有法律为汽车租赁行业撑腰的情况下,企业就应该购买保险以避免该类风险。

机动车乘意险属于自愿购买的险种,保险费并不高,每个座位只有90元,并且租赁公司统一投保还会得到一定的优惠。

有行业内人士事后嗟叹说,如果投保了乘意险,死者家属能够得到一定补偿的话,鑫长公司就不会像如今这么尴尬了。

                                               (原载2004年4月17日)《财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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