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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维护生命的尊严?——杭州飙车案后

(2009-07-21 10:54:01)
标签:

杭州

飙车

道德

人性

杂谈

分类: 健康生活

    昨天听到了关于杭州“5·7飙车案”的一审判决结果时并没有以外,这个结果早在大众的意料之中了。而这个结果也是现今社会中唯金钱论的最好证明!

    现在不去讨论凶手胡斌的富二代背景,就看看审判结果事实中的差距。

    起诉罪名是“交通肇事罪”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之所以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胡斌定罪,理由是:

    第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因此,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实,法院已经从另一方面承认了其犯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只不过换了一个可以从轻判决的罪名!

    第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根据庭审查明,被告人胡斌平时喜欢开快车,但其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案发当晚,胡斌在超速驾车过程中未违反交通信号灯指令,遇红灯时能够停车,肇事时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而撞上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谭卓,撞人后立即踩刹车并下车查看谭卓的伤势,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以及122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反映了胡斌主观上既不希望事故发生,也不放任事故的发生,对被害人的死亡其内心是持否定和排斥态度,是一种过失的心态,因此,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然知道市区飙车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凶手在此方面也有前科,知错不改、知错犯错,这还不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换句话说,一屠夫在闹市联系刀法,结果误把人杀了,这也不是危害公共安全?

    第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态都是过失,但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刑法专门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因此,驾驶交通工具过失致人死亡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能适用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还是前面的观点,主观行为是故意的、并已经或可能给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还不是对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他不是开车而是用其他手段呢?对此类案例,国内已经有先例,为什么在杭州就能例外?

    通过法官的判决和解释,不得不佩服其能力。换位思考以下,如果是法官的亲属遭此劫难,还会这样判决吗?3年的徒刑能掩盖凶手的罪行吗?

这结果不得不让人对法律后面的似乎存在的交易产生种种联想,也让人联想到“二代”凶手的背景——富商之子(二)。也再次为金钱的作用折服!

    一个人知错犯错,却因为一些不能信服的和不为人所知的原因被从轻处罚,道德、人性、良知这些东西再次被金钱踏在脚下!生命的尊严如何体现?法律的尊严如何体现?杭州法官,需要给大众一个交待!

    最后想起一位网友的话“远离杭州、珍爱生命”。杭州,一座危险的城市,看样子真的需要远离这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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