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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事本末》

(2025-03-25 17:25:16)
分类: 财税
《税事本末》


 

癸巳年,风和日丽,牟刚至舍,正色问曰:“欲销厂,然未分利润高,能使其负乎?”又曰:“注销则按利之二十纳税,此税几何?够饮几何?”其为厂控股,出此言,吾竟无以对。

 

牟刚复言:“问于人,曰可办。若能,续事吾;不能,则另寻他人。”吾首执财务,蒙其抬爱。忖三日,无解,乃告之:“此事难成,公另觅贤能。”牟刚令速移交,末月申报亦止。仓促交接,遂为“前任”。

 

厂属私营合伙,次年年初需报上岁个人经营税。合伙人甲乙,填表后急而只报甲,遗乙未申。移交后,税官致电,言申报未竟。吾急告牟刚,令“现任”补之。“现任”却曰:“上岁事属前任,与我无关。”

 

既无账权,难行网报。牟刚需吾助,乃携公章同赴税厅补申。时逾十六七载,念其知遇,虽勉为其难,亦往之。初漏报,税官提醒未及,终成风险,沧州税局关注。沟通后补税纳滞,事方休。然牟刚怨吾,谓补税乃吾过。幸闻厂终得销。

 

倏忽三年,前日牟刚致电,言已销之厂为省税局查,称利润低于同业,需补个税三十万,滞纳金十五六万,合计四十五万余,否则老板与财务携账赴省局受查,公安亦介入。

 

忆去年销另一厂,未因利润缴税,初惑之。后览税法方知:私营合伙若经营所得已按率完税,注销时未分利润属税后,不重征税。嗟乎!昔因“未分利润高”失业,老板以为得“真神”,今方悟此痛。

 

 

金税四期之下,大数据监察严。老板当明“纳税光荣”,勿存侥幸。是为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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