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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币值不变假定(Stable-dollars assumption)

(2007-04-12 17:53:48)
分类: 西方会计学基本理论与结构

   (一)衡量单位的“值”最好是不变的

   作为一个经济活动、财富价值的衡量单位,最好其本身的“价值量度”是固定不变的;例如十年前一米的长度、一公斤的重量,与今天的一米、一公斤完全相同。然而货币本身并不具有这种特性,在现代社会经济环境下,货币的价值是变动的,例如外汇市场的汇率变动,以及物价指数上升、通货膨胀的趋势,这此都是货币价值已经变小的事实。所以,会计上在采用货币为衡量单位的同时,必须假设“货币的价值不变”。

 

   (二)会计上“币值不变假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其实,从宏观的角度,会计上“币值不变假定”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有其合理性的依据:

   1、如果承认货币价值是变动的,则十年前的一元与今天的一元,由于其价值不同,如同是两种货币,即不能进行算术的加减计算。

   2、会计上的记录,如跟随货币价值的波动而改变,必将混乱不堪,甚至出现人为的虚伪不实的记录,造成资产漏失、贪污、舞弊的恶果。

   3、货币价值变动的幅度,就短期而言,并不太大,可以不予考虑。

   4、会计人员的职责,在于记录、汇总企业资产、负债、业主权益等要素的货币金额的增减变动,而非对“货币购买力价值变动的衡量”。

 

   (三)矛盾及其解决

   显然,币值不变的假定,与现代货币价值在不断变动的事实极不相符,致使人们对于“以货币作为衡量单位的公设”产生怀疑,进而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不再予以完全信任。故近数十年来,各国会计界、企业界业已非常重视这一课题,并积极研究解决办法。例如,美国APB,早于1969年6月发表的第3号说明书(APB Statement No.3,june 1969)就主张:

    在物价波动时期,除编制原来的财务报表外,应另外再按物价指数予以调整,编制“一般物价水准财务报表(General price level financial statement)”。

我国台湾省于1970年修正的奖励投资条例第19条中也规定:“凡取得一项资产后,如趸售(批发)物价指数超过取得年度25%,企业得申请资产重估价,按核定的资产重估用物价倍数表,重新计算资产的账面价值”。上述种种补救办法,意在使企业提供的会计资讯更有意义。

 

   (四)币值不变假定势必继续有效

   虽然,对于货币价值变动的影响,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各方意见尚不致;但是,由于除货币以外,尚无其他更好的衡量单位可以代替,而不得不继续使用货币作为衡量单位。故在未能获得较好的解决办法以前,可以确信:以货币作为“衡量单位”公设以及“币值不变”的假定,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对企业财务会计与报导的确认与衡量,势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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