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应该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2011-05-13 22: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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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国内酒驾事件实在太多所以才会不断出新政策,想想连万里挑一的名人都一网就捞上一个,这普通老百姓酒驾的还不一抓一大把?!惩罚固然必要,但也要有法律依据: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张军说,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罪名确定、部分死缓犯限制减刑、对管制犯、缓刑犯适用禁止令等问题出台了四个司法解释,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开始施行,对于这部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他表示,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到人民法院。而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抓名人当典型也得照章办事,要有法律依据,不要杀鸡给猴看就“严格要求”。而且我们做工程管理的人都知道,【风险管理】在于防范,防患于未然才可以避免风险;立下种种新政策应该是国家防止酒驾发生的一种手段;希望爱喝上几口的由于不愿锒铛入狱而严格要求自己;严惩绝不是国家里下此修正案的目的”喝吧,全关起来吃窝头“。
所以,就快开庭了,望就事论事,依照可循法律条款公正评判,让大家对此新法规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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