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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012-08-30 10:06:46)
标签:

中国政府

国际公约

权利

缔约国

奴隶制度

杂谈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中国政府签署1998年10月5日签署)" coordsize="1000,1000">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

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第二部分
第二条

  (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分等

任何区别。
  (三)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
  (1)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
  

第三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享有本公约所载一切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第三部分
第六条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第七条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已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
                          第八条

(一)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二)任何人不应被强迫役使。
  

第九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第十条
  (一)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

的待遇。
                      第十二条
  (一)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
  (二)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
  

 第十四条

(一)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

(二)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第十七条

(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二)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八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
  (四)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介。


                       第二十二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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