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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给病人家属过大的决定权
1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这是早上上班的时候从报纸上看到的一则特大新闻,我当时可以说看的心惊肉跳。报道还说,这名男子要告医院不作为。可是,从报道的情况看,医院从表面上看来并没有什么不当,既报警了,也承诺面医药费了,也向上级请示了。可是,悲剧还是发生了,而发生这个悲剧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已经备受指责的病人家属签字制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 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 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就是这一条规定,使得30多个医生眼睁睁的看着两个有生命的人逝去,却无能为力。
我主观认为,医院虽然表面上不对,但仅仅是道德上的。医院这样做也可以理解,国民的素质并不完全一样,如果因为不签字就进行手术,遇上明白人便好,但遇上胡搅蛮缠,甚至想借此弄点钱的道德败坏之人而惹上官司,对医院来讲也不啻为一种冲击,做为医院来讲,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肯为其做免费的手术,并努力劝说,甚至打110过来解决,我们还能说什么呢,毕竟这种事,谁又有那么大的魄力去同意违反规定进行手术,并甘愿为此而承担一切后果呢?
悲剧已经发生,我们需要做的不是无休止的指责,而是反思。我们应该给予患者家属这么大的决定权吗?为什么作为病人的妻子在三个小时内就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为什么必须家属同意、自己同意不行?!
这个条例虽然有效的保护了患者家属的知情权,但也限制了医生在紧急情况下治病救人的权利。在家属比医生拥有更多手术决定权的情况下,会导致医生即使有明确的诊断也不敢贸然手术,否则面临巨大的经济风险。所以,我认为,当务之急是在有关条例的基础上补充一些规定,使得医生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对家属的不当判断加以制约,这样的悲剧才可能不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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