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选修课指为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高学生素质,学生本人依据兴趣爱好及实际情况,在全系、甚至跨系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根据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和我院实际,必修课占全部学分数80%左右,随着学分制的完善将逐步降低,选修课占总学分的20%左右,随着学分制的进展将逐步增加。
第三条
1、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数可包括课内学时与课外学时。学分以学期(每学期以18周计)为计算单位。
2、一般理论课16-18学时计算1学分,实践课28学时折算1学分,整周实践课每周计算1学分。
3、军训和入学教育为公共必修课,在新生开学时进行,计算为2学分。
4、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按教学设计规定的周数计算,每周计算1学分。
5、校际之间同一层次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经学院批准,可以承认其学分。
6、实行奖励学分制度,一般以10分为限(包括参加学院组织的公益活动,取得显著成绩,受到院级以上表彰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第二章
第五条
第三章
第六条
1、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选课。
各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指导书必须说明课程的“先行后续”关系,必选课优先选择,应先修先行课,后修续后课。
2、实行分阶段选课制度。阶段的划分以学期为单位,学院每学期对学生所获学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每学期安排一次选课。
每学期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下一学期的课程进行选择,所选课程以教务处公布的课程为准。
3、若一门课程申请修读人数超过限选人数,按先选先定原则予以确认。若申请修读的人数不足15人,不开课,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第七条
1、平均绩点值达到3.5,每学期可修读不超过40学分的课程。
2、平均绩点值达到2.5,每学期可修读不超过30学分的课程。
3、每学期选课少于25学分的,需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1、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4—15周公布下学期预排选修课程总表,各系向学生公布选课资料(如专业教学计划、选课流程图、课程简介和任课教师简介),学生于每学期第16周进行课程初选,第17周确认;新生第一学期主要修读公共基础课,部分选修课程在正式上课的第1、2周进行。
2、每学期选课前,各系部除进行宣传外,还应组织教师回答学生咨询。
3、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填写《滨州职业学院学生选课单》,以系部为单位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4、选课单交给每一个学生,学生编制自己的课表,教务处负责编印各教学班的课表。
第四章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1、必修课不及格的,应重修至及格为止,以取得该课程的学分;选修课不及格的,可重修该门课程,也可另修其它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放弃,不影响毕业。
2、学生重修应在选课之前填写“重修申请表”,经系部批准且按规定交费。
3、学生重修一般应在下一次开设该课程时插班学习或单独组班上课,少数以后不再开设的课程,可指定教师单独辅导,但必须实行教考分离。
4、学生一学期重修课程一般不得超过3门。
5、专业核心课的重修一般不得免听。如有特殊情况,须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签字、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免听,但必须完成指定作业,并参加考核。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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