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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2006-10-28 23:44:33)

滨州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一条  按照我院培养方案的要求,高职课程体系包括理论教学和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技能与实践教学占总学时的40-50%,理论课教学学时占50-60%

第二条  我院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指为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高学生素质,学生本人依据兴趣爱好及实际情况,在全系、甚至跨系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根据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和我院实际,必修课占全部学分数80%左右,随着学分制的完善将逐步降低,选修课占总学分的20%左右,随着学分制的进展将逐步增加。

第三条  学分规定

1、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数可包括课内学时与课外学时。学分以学期(每学期以18周计)为计算单位。

2、一般理论课16-18学时计算1学分,实践课28学时折算1学分,整周实践课每周计算1学分。

3、军训和入学教育为公共必修课,在新生开学时进行,计算为2学分。

4、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按教学设计规定的周数计算,每周计算1学分。

5、校际之间同一层次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经学院批准,可以承认其学分。

6、实行奖励学分制度,一般以10分为限(包括参加学院组织的公益活动,取得显著成绩,受到院级以上表彰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我院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三年制专业为150-170学分,其中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技能学分应达到总学分20%

 

第二章  学制规定

第五条  实行弹性学制。我院高职专业的标准学习年限为三年,学生提前修满规定的学分,且专业核心课平均绩点达到2.5以上,可以提前毕业或申请修读第二专业。提前毕业的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时间,延长学习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章  选课和免修制度

第六条  学分制的核心内容为选择课程,学生在选择课程时必须按下述要求进行:

1、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选课。

各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指导书必须说明课程的“先行后续”关系,必选课优先选择,应先修先行课,后修续后课。

2、实行分阶段选课制度。阶段的划分以学期为单位,学院每学期对学生所获学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每学期安排一次选课。

每学期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下一学期的课程进行选择,所选课程以教务处公布的课程为准。

3、若一门课程申请修读人数超过限选人数,按先选先定原则予以确认。若申请修读的人数不足15人,不开课,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最后一个学期除外)修读的课程应在25-40学分之间,一般不超过40学分。具体规定如下:

1、平均绩点值达到3.5,每学期可修读不超过40学分的课程。

2、平均绩点值达到2.5,每学期可修读不超过30学分的课程。

3、每学期选课少于25学分的,需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为便于学生选课,公共必修基础课应依据实际情况按需开设。

第九条  修读课程一经选定,学生不得随意改选或退选。

第十条  免听与免修。免听是对成绩优秀学生的一种奖励,只有平均绩点值达到3.5以上者方可申请免听,且一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2门。因故跟下一年级修读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可以免修。无论是免听还是免修,学生都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免听(免修)申请表,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对免听课程,学生可不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军训、入学教育、“两课”、体育课、实验实习课、技能训练课、社会实践及毕业论文(设计)等,未修读者均不得免听或免修。学生因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的,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体育教研室确认,教务处批准,编入保健班学习。学生因生理原因不宜参加军训者,由医生证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参加其它特定课目训练,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补录学生的入学教育和军训采用适当方案进行补修。

第十二条  选课程序

1、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415周公布下学期预排选修课程总表,各系向学生公布选课资料(如专业教学计划、选课流程图、课程简介和任课教师简介),学生于每学期第16周进行课程初选,第17周确认;新生第一学期主要修读公共基础课,部分选修课程在正式上课的第12周进行。

2、每学期选课前,各系部除进行宣传外,还应组织教师回答学生咨询。

3、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填写《滨州职业学院学生选课单》,以系部为单位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4、选课单交给每一个学生,学生编制自己的课表,教务处负责编印各教学班的课表。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重修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操作等方式进行;理论课程及基础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军训、实验实习课、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采用等级记分制,并计算相应的平均绩点。

第十五条  取消补考制,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重修,或另修其它课程。

1、必修课不及格的,应重修至及格为止,以取得该课程的学分;选修课不及格的,可重修该门课程,也可另修其它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放弃,不影响毕业。

2、学生重修应在选课之前填写“重修申请表”,经系部批准且按规定交费。

3、学生重修一般应在下一次开设该课程时插班学习或单独组班上课,少数以后不再开设的课程,可指定教师单独辅导,但必须实行教考分离。

4、学生一学期重修课程一般不得超过3门。

5、专业核心课的重修一般不得免听。如有特殊情况,须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签字、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免听,但必须完成指定作业,并参加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住院或有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须办理缓考手续,并按学院安排参加补考;擅自缺考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为零分,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修也可另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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