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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过期制度责任 |
近日,一位3岁的男童到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儿研所”)就诊,在输液治疗中,孩子的父亲发现注射液已过期14天。儿研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暂不清楚过期药如何进入病房,不排除护士拿错药物的情况,医院将在孩子病愈后再与家长协商解决此事。目前孩子暂未发现不良反应。
一般而言,一个药品的有效期标定,都有一定的“富裕量”,超过14天的药品,引发不良后果的可能性不太大,所以孩子没有出现明显的问题,这算这个事情中不幸中的万幸了。
从医院管理而言,药品的有效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各级医院的管理制度中,都有临近效期药品的使用和清退制度,并且医院药房会定期对药品清点,对过期药品进行处理。由于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不少药厂都能对过期药品回收并且置换,医院不会产生严重损失,因此,此项工作在多数医院都能得到较好地落实。
但是,作为综合医院,药品在1000种以上,在审核过程中就难免会有疏漏的时候。而且,此项工作一般都由医院自己进行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虽有涉及,但频次很少。所以,工作完成的如何,在很大程度建立在医院相关人员的责任心上,缺乏严格地把关制度,为一些人为因素留下了“口子”。
儿研所用在孩子身上的过期药物是生理盐水,这几乎是所有医院用量最大的一类药品,周转很快,很少会发生过期问题。出现过期问题,很有可能是因为某种原因滞留在了某个死角,被发现后,没有太留意。
所以这个问题的发生,最主要的还是管理环节有问题,一方面,药品的效期是保证其质量非常重要的环节,不应该仅仅靠医院内部进行清理。另一方面,在发药过程缺乏一个核查环节。当然了,这些并不是儿研所特有的问题,也可以说是我国医院共有的缺陷,所以,这些年不少医院都发生过使用过期药的问题。这显然需要我国的药事管理部门认真制定相关流程了。
发于《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