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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7年4月1日前受理但未考考试科目一的,2007年4月1日后按公安部91号令规定考试新的科目一、二、三。
(二)2007年4月1日前考试原科目一合格,未进行原规定科目二、三考试的,2007年4月1日后按公安部91号令规定考试新的科目二、三。
(三)2007年4月1日前考试原科目二考试合格,未进行科目三考试的,2007年4月1日后按公安部91号令规定补考除桩考外的其他科目二考试项目及考试科目三。
(四)2007年4月1日前原科目一考试不合格,于2007年4月1日后补考的,按公安部91号令考新的科目一内容。
(五)2007年4月1日前科目二或科目三考试不合格,于2007年4月1日后补考的,按公安部91号令规定考新的科目二或科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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