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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9.剥夺公民合法权益的法规应该废止

(2025-06-23 05:47:09)

4739.剥夺公民合法权益的法规应该废止

2023.5.14

1968年不满十七周岁参军,超期服役五年,前线一年。复员以后成为国营企业产业工人,五年半以后考上大学,毕业后成为国家公务员,1984年担任处长,管理全市收费和商品房价格。经省检察机关严格审查,案发前没有为自己和亲友要过一间房子,拿过一分“昧心钱”,没有此事是个好干部。1993年末,响应国家机关干部“五不准”的规定,拿出全部积蓄帮助妻子和朋友退款,惹出“麻烦”,遂主动投案自首承担了全部责任,在看守所超期羁押六年以后,1999826日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详情见《2057.张虹、王东镇受贿一案始末》。2000217日被开除党籍公职,20011015日假释,2011322日年满60周岁成为“低保户”。

从参军到开除党籍公职计算,我有32年“工龄”,即使计算到1993年末也有25年“工龄”,理应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可社保部门以原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一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国家内务部早已撤销,全国社保机构还在执行该部1959[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一条明显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岂非咄咄怪事?

更有意思的是有的街道管理部门连“低保”都要额外设置“门槛”,要求我提供女儿的意见,否则低保金也要折扣。我失去自由时女儿才8岁,离婚时由前妻抚养,早已失去联系,让我上哪去找女儿“尽孝”?我有何面目要求女儿“尽孝”?

我国的工资制度与西方国家不同,没有包括养老费用,养老金直接与工龄挂钩,剥夺劳动者的工龄就是剥夺他们的养老权利,属于刑法外惩罚,违反宪法和劳动法、兵役法等相关规定,是“极左”路线的产物,却执行至今,真不知道各级人大和人民代表在做什么?党和国家竟然允许这样的规定存在?

类似的文章我过去发过几篇,并没有引起重视。如果属于“反腐”需要,我无话可说。如果我国靠此“反腐”,我为自己和国家悲哀!

 

4741.拨乱反正,还是新法不改原判?

2023.5.29

潜心研究自然科学以来,除了偶尔鸣不平,我的文章已经很长时间不涉及政治了,但是不等于不关心政治。前几天写了《4739.剥夺公民合法权益的法规应该废止》,今天又想到了我国新法不改原判的规定同样不合理:如果坚持这样的规定,还要拨乱反正干什么?还需要平反冤假错案吗?

不错,历朝历代都有冤假错案,如果没有纠错机制,人类的历史都要改写。新法既然出现,就说明旧法存在不足,需要重新审视过去的判决,有错必究,才是正确的做法。

1993年国家提出了机关干部五不准的规定,我拿出全部积蓄帮助妻子和朋友退回不当收入惹来麻烦,于是主动投案自首承担了全部责任。省检察机关的办案人明知道我没有参与其中,为了保护涉案亲友授意我承担相关责任,许诺无罪释放,被我拒绝并在法庭公开予以揭露。在看守所超期羁押六年后,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两年后假释。期满后,我向省市人大、三级法院、检察院、市委、市政法委多次申诉、举报无果,不得已才向党中央申诉,希望恢复党籍。

按照2007年的司法解释,案发前主动退款不构成犯罪。我们主动纠正错误难道有罪吗?不应该提倡吗?法律的宗旨不应该是惩恶扬善吗?

新法不改原判是申诉和举报时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告诉我的。审查了两年,还是驳回的结果。此时高法工作组已经撤离,再申诉只能进京,我没有经济实力,也不愿意无休止的缠诉,从事无效劳动,选择了暂时放弃,集中精力从事科学研究。但是,发现的问题不能放弃,所以有了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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