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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宪精义》读后  卢维良

(2006-11-21 07:57:34)

《英宪精义》读书笔记

                     卢维良

    《英宪精义》是英国宪法学大家戴雪所著,由雷宾南所译。《英宪精义》一书对英国的宪法和行政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具体表现如下:

一、法律主治

法治的含义,又称为法律的至尊性或法律优势( rule, supremacy or predomianance of law,被其他国家的政治学者描述为英国政治的最显著的特征。

首先,法治意味着法律的至尊性与武断的权力相违背。戴雪认为法治意味着法律的至尊性是对法治本质的诠释,只有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治才可以实现。在英国,法律虽然严厉,但人们只受治于法律,不受治于人情偏见。在英国,统治英国人的是法律,不是政府的武断权力及其裁量权。(法律的至尊性;公民的自由权只能受法律的限制,行政机关的越权无效,武断的剥夺是非法的)
    其次,英国只有一个法律体系,法治意味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相同的同等的权利,即每个人同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其二,法律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只有人人平等的法律才符合人权的精神,只有符合人权精神的法律才有助于法治的实现。任何人无论其社会地位和贫富状况如何,都必须在普通法院接受根据普通法律进行的审理。即法律平等,人人均受治于普通法律,而普通法律必须在普通法院执行,这个原则在英国得到了彻底的贯彻。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和行政法争议受普通法院和普通法律管辖;2.符合人权的法律)

二、戴雪首次提出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法治表示着一个证明一件法律事实的公式。在英国,宪法不仅不是个人权利的渊源,而是相反,宪法是由法院规定与执行的个人权利所形成的结果。英国的宪法仅仅是普通法律施行于全国而产生的结果,与其说个人的权利是宪法运作的结果,不如说个人的权利是宪法成立的根据。英国宪法完全体现了法律精神的优势。在英国,个人权利上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作出的判决积累形成的,英国宪法是由法官制定的宪法,具有法官法的一切特征。宪法原则是由法院把涉及每一个人所有的权利从判决中归纳得出的,是法院对出庭法案承认与实施的结果。1.法官判例起到宪法制定的作用,包括行政法;2.个人的权利是宪法成立的根据,表现在行政法制定。)

 

三、戴雪认为,英宪可分为两个组成部分,(即宪法与宪典)一是宪法性法律,包括法院承认及施行的规则,是宪章所有法律的本体;二是宪法惯例,包括风俗、习惯、格言、教义,这是宪章所有的道德(或称为政治的伦理),而不属于法律的领域。宪法惯例是构成英宪的道德要素,而具有许多固有的特征,我们现在有系统的政治道德,其中包含的许多原理并不见诸于普通法律或法案的任何条款。然而,这些政 治道德实际上不但足以指导政治家遵行的规则,而且也能使《大宪章》和《权利请愿书》包括的所有原理受到同样的重视。简而言之,除成文法律外,不成文的宪章 逐渐在英国形成。(对宪法惯例的承认:宪法惯例是构成英宪的道德要素,表现在宪法和行政法惯例法承认的传统)

四、议会主权(巴力门主权)

只有议会制定法律,法官依据其制定的法律和法治观念造法。行政机构有其产生,向其负责。(对宪法中法律的制定情况予以规定,对行政机构的产生和组织体系产生观念性影响。

                               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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