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宪精义》读书笔记
一、法律主治
法治的含义,又称为法律的至尊性或法律优势( rule, supremacy or predomianance of law),被其他国家的政治学者描述为英国政治的最显著的特征。
首先,法治意味着法律的至尊性与武断的权力相违背。戴雪认为法治意味着法律的至尊性是对法治本质的诠释,只有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治才可以实现。在英国,法律虽然严厉,但人们只受治于法律,不受治于人情偏见。在英国,统治英国人的是法律,不是政府的武断权力及其裁量权。(法律的至尊性;公民的自由权只能受法律的限制,行政机关的越权无效,武断的剥夺是非法的)
二、戴雪首次提出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法治表示着一个证明一件法律事实的公式。在英国,宪法不仅不是个人权利的渊源,而是相反,宪法是由法院规定与执行的个人权利所形成的结果。英国的宪法仅仅是普通法律施行于全国而产生的结果,与其说个人的权利是宪法运作的结果,不如说个人的权利是宪法成立的根据。英国宪法完全体现了法律精神的优势。在英国,个人权利上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作出的判决积累形成的,英国宪法是由法官制定的宪法,具有法官法的一切特征。宪法原则是由法院把涉及每一个人所有的权利从判决中归纳得出的,是法院对出庭法案承认与实施的结果。(1.法官判例起到宪法制定的作用,包括行政法;2.个人的权利是宪法成立的根据,表现在行政法制定。)
三、戴雪认为,英宪可分为两个组成部分,(即宪法与宪典)一是宪法性法律,包括法院承认及施行的规则,是宪章所有法律的本体;二是宪法惯例,包括风俗、习惯、格言、教义,这是宪章所有的道德(或称为政治的伦理),而不属于法律的领域。宪法惯例是构成英宪的道德要素,而具有许多固有的特征,我们现在有系统的政治道德,其中包含的许多原理并不见诸于普通法律或法案的任何条款。然而,这些政 治道德实际上不但足以指导政治家遵行的规则,而且也能使《大宪章》和《权利请愿书》包括的所有原理受到同样的重视。简而言之,除成文法律外,不成文的宪章 逐渐在英国形成。(对宪法惯例的承认:宪法惯例是构成英宪的道德要素,表现在宪法和行政法惯例法承认的传统)
四、议会主权(巴力门主权)
只有议会制定法律,法官依据其制定的法律和法治观念造法。行政机构有其产生,向其负责。(对宪法中法律的制定情况予以规定,对行政机构的产生和组织体系产生观念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