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之投资收益分配条款分析
(2017-08-09 15: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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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收益 |
分类: 民商经济事务 |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之投资收益分配条款分析
在合伙协议条款中,投资收益分配条款占据很重要的地位,利润分配的好,私募股权基金才能良性发展,一方面能够有效激励普通合伙人,另一方面又能激励有限合伙人以后继续投资,以及吸引新的有限合伙人加入。下面我们结合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谈一下如何制定投资收益分配条款。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法》把如何分配收益的权利留给了合伙协议,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里把管理费用和利润的提取办法规定出来。
1、固定制管理费
2、递减制管理费
采取递减制收取管理费,即在基金整个存续期中,普通合伙人获得的管理费用会逐步减少。在合伙的初期和中期,一般约定较高的管理费,因为该阶段基金管理人要选择投资机会、组织交易和管理所投资的公司,对合伙事务的参与程度较高。随着合伙进入后期,基金管理人对合伙事务的参与程度下降,转而去筹集下一笔基金,此时管理费率逐渐降低。这是因为基金运行初期普通合伙人在管理上付出的劳动等非资金投入价值较大,到企业后期随着企业的成熟,这种价值不断下降,这时较低的费率有利于鼓励普通合伙人尽快归还有限合伙人的资本。在资金存续的最后几年往往会下降到0.25%左右。相对于固定制管理费,投资者对于递减制管理费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一些,这种方法也得到了广泛地应用。这种管理费的计算基础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基于承诺资本为基础,另一种是以承诺资本和管理资本的组合为基础。基于承诺资本的递减管理费应用的更普遍一些。
(二)收益分配
1、优先回收投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基金的投资收入,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费用、组织费用、运营费用及其他运营成本后的投资收益按下面顺序分配:
(1)首先在各有限合伙人之间依照其出资比例分配(或者按照约定的其他比例),直到累计分配给各有限合伙人的数额等同于投资本金为止。
(2)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本金后如有剩余,则剩余部分按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以5%~10%(一般为8%)的年收益率计算给个有限合伙人的收益,该收益以复利计算。
(3)如果投资收益支付完上面两部分后还有剩余,则剩余部分的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作为激励费,80%作为向所有合伙人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直到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出资额以及上述几项金额计算的内部收益率达到25%为止。
(4)如果还有剩余,则将剩余部分的50%~70%(一般为70%)向所有有限合伙人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30%~50%(一般为30%)作为激励费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3、剩余财产分配权
由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进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因此,在清算时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往往会仍持有一些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对于这些股份的分配,法律未作明文规定,同时此类股份通常较难变现,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容易产生利益冲突。为了避免冲突,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是以实物直接分配还是变现后现金分配,一般处于强势方的合伙人为保证自己的收益,会在协商中取得对自己比较有利的股份分配条款,以变现后现金分配原则为主,如只能以实物分配,亦需约定合适的股份估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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