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 序言
表面看来,
“完全的败坏”这项加尔文的教义很有说服力: 它似乎在说人是糟透的, 无法自救. 它有圣经的支持, 如大卫所说:
“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诗51:5). 保罗较后也补充道:
“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5:15). 所以人在灵性上是死的, 是处在黑暗里, 与神隔绝, 所以我们可以问道:
“所有男人和女人是否能够对福音信息有所反应?”
根据“完全的败坏”这一项教义, 正统的加尔文派对此问题的答案是“不能!” 他们认为“亚当的后代出生时就有罪性, 没有能力选择属灵的好处”
(Thomas Steele, Five Points of
Calvinism, Presbyterian and Reformed, Phillipsburg,
1963, 第25页), 这包括在救恩方面选择基督. 这教义继续表明, 当听到福音传扬时, 只有被拣选之人(the
elect)蒙神赐下能力去回应福音的要求
— 悔改、信靠、接受基督、信从福音等等. 但我们可能要问:
“难道在福音方面, 人完全没有半点责任?”
(B.2) 福音和人的责任
我们很容易明白这问题, 只要我们在福音课题方面, 从相反角度来查考以下相反的选择: 顺从和不顺从、接受和拒绝. 这一切显然都在表明人的责任.
让我们先思考那些与“顺从”或“顺服”
(obedience)有关的字眼. 我们首次在使徒行传中找到相关的概念, 神的圣灵是赐给“顺从(obey)之人”(徒5:32). 我们也可从 徒6:7读到这样的顺从,
“也有许多祭司信从了这道(KJV:
obedient to the faith)”. 无论如何, 这类观念最清楚显于保罗对福音阐解的伟大杰作
— 罗马书. 他开始时论到他使徒的职分, 是为了“在万国之中叫人为祂的名信服真道(KJV:
obedient to the faith)”(罗1:5, 比较15:18).
接着, 他论到那些 “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 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罗2:8). 他跟着也指出“因一人的悖逆(KJV:
disobedience; 不顺从), 众人成为罪人”(罗5:19); 但罗马的信徒接受了福音,
“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罗6:17). 对于那些听到福音的犹太人, 保罗说:
“只是人没有都听从福音”(罗10:16). 实际上, 是罗马信徒(大部分是外邦人)顺从了他们所听到的福音,
“你们的顺服已经传于众人”(罗16:19). 保罗结束他对这字(顺从)的使用时, 提到神藉着福音显明祂的旨意,
“藉众先知的书指示万国的民,使他们信服真道(KJV:
the obedient of faith)”(罗16:26)
同样的, 不顺从(disobedience)是出于意志的行为, 也是问题的根源, 正如保罗论到亚当时说:
“因一人的悖逆(KJV:
disobedience; 不顺从), 众人成为罪人”(罗5:19); 以色列也一样, 他们是“那悖逆(KJV:
disobedient, 不顺从)顶嘴的百姓”(罗10:21). 保罗却不是这样, 他对亚基帕王说:
“我故此没有违背(KJV:
disobedient; 不顺从)那从天上来的异象”(徒26:19). 他与以弗所的信徒回顾他们的过去, 提到他们曾与不信主的人一样, 是“悖逆之子(KJV:
children of disobedience)”(弗2:2). 显然,
“神的忿怒必临到那悖逆之子”(弗5:6).
再者, 接受(acceptance)是选择的行动, 所以我们在约翰福音第1章读到,
“凡接待(KJV:
received; 接受)他的, 就是信他名的人, 他就赐他们权柄, 作神的儿女”(约1:12; 也参 西2:6). 另一方面, 我们清楚看见, 罪人可以拒绝福音, 也同样需要为此负责. 当主耶稣在世的时候, 有些人拒绝他, 尤其是以色列国民的犹太领袖, 主耶稣就像“匠人所弃(KJV:
rejected)的石头”(太21:42; 可12:10).[5] 那些拒绝主的人甚至想杀害祂, 正如主所预言的, 说到祂将“被长老、祭司长, 和文士弃绝(KJV:
rejected), 并且被杀”(可8:31; 路9:22). 事实上, 祂“被这世代弃绝”(路17:25). 这使到主最终将成为那些拒绝祂之人的审判官,
“弃绝(KJV:
rejecteth)我、不领受我话的人, 有审判他的, 就是我所讲的道在末日要审判他”(约12:48)
保罗提醒提多关于他们还未得救以前的情况,
“我们从前也是无知、悖逆(KJV:
disobedient; 不顺从)…”(多3:3). 彼得论到那些拒绝基督的人, 就说“他们既不顺从(KJV:
disobedient), 就在道理上绊跌”(彼前2:8), 正如那些在洪水灭世前拒绝神的见证之人是“不信从(KJV:
disobedient, 不顺从)的人”(彼前3:20). 在旧约中, 人的责任往往基于如何运用个人的选择(申30:19; 书24:15).
根据约翰福音第3章所论及的“信”和“不信”, 我们也可同样查考更多关于人的责任这一课题(编译者注: 人的“信”和“不信”亦同样是出于人运用自己的意志所作出的选择, 这意味着人需要对本身所作出的选择负起责任).
(B.3) 总结
从上述种种圣经明确清楚的记述, 我们阅读它们时, 如果不以“加尔文主义的前提”
(Calvinistic presuppositions, 指以加尔文主义作为预先的假设)来铺盖它们, 我们就不难看出人对福音方面, 肯定需要负起责任. 因此, 当神“吩咐各处的人都要悔改”(徒17:30), 祂真的是这个意思, 因为祂“不愿有一人沉沦, 乃愿人人都悔改!”(彼后3:9). 正因此故, 神在结束祂的启示时说:
“那愿意的人
— 让他白白取生命的水喝”(Young’s
Literal Translation直译; 启22:17).[6]
当然, 我们并不是说人可以在没有神感动人心的情况下, 对福音有正面的反应(指信靠、顺从或接受福音而言). 对于这点, 我们较后将查考圣灵在福音方面的工作.[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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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亚米纽斯(James
Arminius, 1560-1609)
荷兰独立后(1609年), 便以加尔文主义为国教, 虽大部分人接纳, 仍有许多人不赞同加尔文的神学. 其中反对声浪最大的, 算是亚米纽斯(另译“亚米念”,
James Arminius, 1560-1609; 或称 Jacob
Arminius、 Jacobus
Arminius等等).
早年在德国受教育的亚米纽斯, 后投学师门于伯撒(Theodore
Beza, 1519-1605),并于1603年在荷兰莱顿大学(Leiden
University)毕业为神学博士, 后留校任教. 当荷兰宣称加尔文主义为国教时, 亚米纽斯大表不满, 一面著书反对, 一面要求政府召集国立研究委会调查, 在过程中, 他突然病逝.
9年后, 这特别委会才召集成功, 但结果他的学说竟被判为异端. 虽然如此, 亚米纽斯主义仍深深影响后世, 尤其是循道主义.
亚米纽斯的神学简言之为加尔文神学的相反, 以英文字“PEARL”(珍珠)作代表:
(1)
P - Personal free will
(个人的意志): 虽人性因犯罪而完全败坏(与加尔文同), 但人的意志还是自由(free
will)(与加尔文反), 可选择向神, 藉着信心而终得救恩.
(2)
E - Election by choice
(有条件的拣选): 人得救是根据神的预知, 祂预知谁会接受, 谁会拒绝, 神拣选那会接受的.
(3)
A - Atonement for all
(无限的救赎): 神的救赎是为万人的, 但祂的救赎和赦免乃是为那些接受的人, 对于拒绝者, 基督虽为他而死, 但他的罪仍在.
(4)
R - Resistable
grace (可抗拒的恩典): 因人有自由意志, 故随时可拒绝神恩, 或拒绝圣灵的呼召, 圣灵不能使人重生, 直到人对祂的呼召有信心的回应.
(5)
L - Liable to loss = Falling from
grace (可在恩典中堕落): 得救者可失落其救恩.[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