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稿——管小三要配偶权,实在不够给力
(2010-11-08 21: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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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配偶权法律保护配偶小三婚姻不给力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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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重庆晚报》的消息:日前于海口举行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上,婚姻法学专家透露,“小三”有望被追究侵犯配偶权。
作为一个对自身权益非常重视的新女性,我仔细研究了《婚姻法》,发现现行法律虽然保护婚姻中的两性关系,却把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限定为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也就是说,即便是第三者介入导致夫妻双方离婚,作为倒霉的无过错方只能向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自己的丈夫或妻子——提出损害赔偿,而不能向合法配偶之外的第三者提出赔偿。
把给婚姻当事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小三”们排除在责任主体之外,这显然不是那么有天理。不过,据在海南开会的专家们说,随着《婚姻法》的日益完善,如果一方对婚姻不忠实,另一方有望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不受侵害。“第三者”或被追究侵犯配偶权,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作为一个爱学习的新女性,我又匆匆研究了什么是配偶权。法学界的解释很多,大体就是,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包括身份的权利、利益的权利和性的权利等。原来,领证儿的同学们和爱人们腻腻歪歪是受无限尊严之国家大法隆重保护的:“小三”们既不能叫咱们的老公为老公,也不能花他的钱,更不能分享他的身体,因为这些统统属于宇宙无敌、私家独享配偶权!
法律倒是有心保护正室夫人或头牌丈夫理应享有的权利,问题是,谁知道那个天杀的“小三”她(他)藏在哪里?除非嫁给智障人士,不然哪个瓜娃子肯主动承认,自己新招惹的“小三”就站在街角,等着老婆(老公)大人扑过去殊死索要被侵犯了的权利。
最近重读《红楼梦》,对书中第六十八回“苦尤娘赚入大观园,酸凤姐大闹宁国府”印象深刻,此回和前后两回,正是正室大战“小三”的经典案例,我们不妨借鉴借鉴——说那凤姐,一顿大嘴巴子打得跟着丈夫贾琏混的贴身小厮说出了全部秘密,凤姐火速赶到外宅,把“小三”尤二姐抓了个现形,先哄进园子里,将其在自己视线里盯死,再使了招“借刀杀人”,索性给老公多娶了“小三”秋桐,让“小三”们对掐起来,结果是尤二姐落败,吞金自尽。贾琏虽记恨在心,却也无法,为后面的故事埋下伏笔。
这段故事讲的是,凤姐赢了“小三”,却输了婚姻。
从大战“小三”的纯技术角度分析,写书的曹同学所在时代,还是个男人公然三妻四妾的时代,像尤二姐这样的“小三”,那也是正经置了“不动产”的,就住在离凤姐只隔着条街的宁国府后,因此“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才得以抓得到证据,赢得了官司。若是把凤姐穿越到现今,“小三”们像雾像雨又像风,心里头知道有,眼里头见不着,就算凤辣子再狠再聪明,也是空有一身武艺找不到人练不是?
所以,管“小三”要配偶权,法律上倒是完善得挺来劲,实际情况是,不管是对婚姻还是对被保护者,都显得不够给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