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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稿——法律应用来保护弱势群体

(2009-01-13 18:21:18)
标签:

杂谈

分类: 尝试

法律应用来保护弱势群体

萃萃

 

2006年4月15日,失去双腿的新西兰人马克·英格里斯用一付碳纤假肢成功登顶珠穆朗玛峰,成为第一个登上世界最高峰的“无腿人”。至今,我还记得听闻这一消息时内心深深的震撼:作为人类,我们拥有不可想象的非凡力量。而近日发生在丽江的一件事却让我倍感心酸:对于这份非凡力量,很多人似乎还不能坦然接受。

何跃林,“无手车王”,在失去双手的情况下自学机动车驾驶,走遍祖国大江南北20多个省市。20年来,他不仅从未出过交通事故,还多次参加国内一流的越野比赛,并最终获奖。这样一位堪称技艺高超的赛车手,居然一直处于无证驾驶,屡屡被罚的尴尬局面。而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也很简单: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为,一个没有双手的残障人士不具备获取驾驶执照的资格。

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的要求。单从此规定来看,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做法无可厚非:不论老何驾车技艺有多么高超,他都无法获得驾驶证,因为规定上要求的拇指、三指,老何一个都没有!但是,老何开车从来就不用手指,用的是残缺的上肢——对老何而言,上肢也是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赋予残障人士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方面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也就是说残障人士完全拥有和健全人同等的权利:如果肢体健全的人可以通过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这一途径获得合法驾车资格,我想问,老何为什么不可以?就因为一个貌似合理的部门规定?照我的狭隘理解,此规定背后潜藏的话语是不是这样:“无腿人”马克·英格里斯根本不可能登上珠峰,无臂书法家和志刚不可能用口写字,老何也用不着苦练本领养活自己,他们都应该躺在家里吃救济……当然,我相信公安部出台相关规定绝不是为了歧视残障人士,但我们不能否认,此规定显然低估了人类本身具有的非凡力量。更重要的是,它与《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所赋予老何的公民权利背道而驰。

当相关规定和根本大法看似矛盾,一时无从选择时,作为执行相关规定的部门应如何处理?其实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作为权利部门、执法部门,能不能坚决、彻底地维护公民权利,能不能为普通百姓、弱势群体的生计和幸福考虑。

毕竟,在法庭上朗读一段规定只要几秒钟,而老何和所有希望通过自身努力改变命运的残障人士们面临的却是,该如何生存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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