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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制网——网络和谐——社会和谐

(2013-09-09 18:32:10)

以法制网——网络和谐——社会和谐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多年来,由于缺乏相关的网络管理法,一些素质低下,品德恶劣的小人,利用网络管理松散的不正常状态,造谣生事、下流谩骂、肆意非为,把网络搅得污秽不堪。现在,两高终于制定出相关的管理法规,要严格打击在网上实施辱骂诽谤,恶意恐吓他人,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网络恶棍等。消息传来,亿万正义网民无不欢欣鼓舞,真是人心大快!

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网络已经渗透到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与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正由于网络发展太快,相关的法制法规常常难以及时到位,致使社会上的不良份子趁机在网上胡作非为,造成各种网络乱象,网络犯罪现象日趋严峻,早已影响到社会的实际进程与人民的正常生活。因此,只有以法治网,我们的网络才能得以和谐发展,我们的社会才能实现和谐构建。

 

两高:网上骂人恐吓可认定寻衅滋事罪

2013090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人民法院报:【明确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两高: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2013090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人民法院报:【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例如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对于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同时又触犯其他罪名的,《解释》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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