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传国更应该界定为故意伤害罪
(2010-10-05 12: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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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方舟子,肖传国是典型的故意伤害罪。理由:
- 本案中,肖传国与戴建湘和2名打手之间是一种雇佣犯罪关系,肖传国与戴建湘为雇佣者,是教唆犯,实施伤害行为者属于被雇佣者,是实行犯。他们之间形成共同犯罪关系。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本案中,肖传国、戴建湘对犯罪起主要作用,因此按主犯定罪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主要针对是暴力手段危害公共秩序,目的是为精神上的满足;故意伤害主要针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目的是为了伤害对方的身体。
- 肖传国如果仅仅为了精神上“出口气”,他犯不上花巨资“打”方舟子和方玄昌;10万元钱主观上是让两位方先生住嘴,不要“档他们的财路”。
- 实施者使用的工具“辣椒水”、“羊角锤”、“钢管”等无疑是非常厉害的凶器,真的打不好会要命的!
- 因此,不管是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肖传国都应该判处1-3年有期徒刑,并向社会公开道歉。
临时学点法律条款,随便议论,目的是声援方舟子。我觉得方舟子先生的贡献比他攻克几个生物学实验对中国的意义更大。但是中国社会诚信匮乏,仅仅一个方舟子就能改变吗?
附录:相应的法律条款:
- 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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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量刑:首先界定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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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罪:根据《治安处罚法》第43条 最高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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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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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要件: -
-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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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2.
量刑: -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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