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写。因此,小明、小东应申报的年所得为:
小明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和炒股收入分别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应税项目。其中: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90000+(80000+15000-50000)=13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明应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小东的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其中,年财产转让所得=(-20000)+20000-60000+10000+40000=-10000元
根据国税函[2006]1200号规定,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报。因此,小东年所得=120000+0=120000元≥120000元
小东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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