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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的人如何进行纳税申报(案例讲解)

(2006-12-26 19:23:50)
   
    注:国家规定,所有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股民必须在2007年1月底前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否则给予罚款。股票所得税暂不征收。下文以案例方式讲解。
 
 
 
 
    小明和小东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在业余时间炒股。小明2006年转让沪市股票3次,分别取得收益8万元、1.5万元、-5万元,小东转让深市股票5次,取得收益-2万元、2万元、-6万元、1万元、4万元。小明2006年取得工资所得9万元,已扣缴税款;小东2006年工资所得12万元,并扣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写。因此,小明、小东应申报的年所得为:

  小明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和炒股收入分别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应税项目。其中: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90000+(80000+15000-50000)=13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明应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小东的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其中,年财产转让所得=(-20000)+20000-60000+10000+40000=-10000元

  根据国税函[2006]1200号规定,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报。因此,小东年所得=120000+0=120000元≥120000元

  小东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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