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正式实施,引起各种猜测,乃至被广泛误解为“调整白酒消费税政策”,进而与白酒涨价联系起来。其实这是税务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白酒消费税进行计税价格核定,是为了加强白酒消费税征管,堵塞漏洞,减少偷漏税现象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所谓的法定权限范围是指:2008年国务院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这次调整的背景应该与7月17日审计署发布的今年第9号公告有关。该公告公布了16省区市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情况审计调查结果:目前烟、酒、化妆品等产品的消费税均在生产环节主要从价计征,这为部分生产企业通过改变经营方式,设计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的方法来缩小消费税税基,为少缴纳消费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这次调整的背景提到的部分企业通过改变经营方式,设计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的方法来缩小消费税税基少缴消费税的情况,是怎么一回事呢,用例子来解说一下,大家一看就明白了是怎么回事了。例如在所有的税率和计税价格都不变的情况下,假设某酒厂本月生产酒100吨,酒厂出厂价格1000万元。
情况一:不设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酒厂就按1000万元的出厂价格计税。
情况二: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酒厂先是按照700万元的出厂价格销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在按照1000万元的价格向下批发。这样,酒厂只按照700万元的价格计税。
两者比较发现,酒厂设立独立销售公司与否,差别是很大的。
这次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就是对情况二的一种调整,不管你是否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均能按照出厂价计税,这样才能达到税收上的公平。那么,对于设立独立销售公司的酒厂没有税收的漏洞,而没能少缴的那部分税款,原本就应该有酒厂来承担的。
至于白酒的涨价,只是商家的一个借口而已,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也可以通过提高酒的价格转让给消费者。
这样看来就不应该说是消费税政策变了,而应该是税务机关加强了税收的管理措施,增强了征收管理的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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