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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4题异议:代位权和撤销权

(2008-05-25 20:25:01)
标签:

司法考试

撤销权

代位权

合同

无效

杂谈

分类: 法学·法理·理论·研究

2007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4题,这道题是异议比较多的一道题。

[07司考真题卷三第54题]: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 20 万元已有 10 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 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 有的 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司法部给出的答案是ABCD,也就是四个答案全是错误的。这道题考查的是债的保全问题,其中涉及到代位权、撤销权、代位诉讼、无效合同的情况等。

 

    A选项。首先要了解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5、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形式并没有时间的限制,而且本题中明确告诉了甲公司是在一年半之前替丙偿还了贷款,因此他的追偿权还没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乙公司当然有行使代位权的权利。所以A项应当是正确的。

 

    B选项。《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因此 B 项错误。

 

    C选项。合同的无效,简单来说就是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题目中给出的条件来看,上述的四个条件都不符合,因此,乙无权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所以,C错误。

 

    D选项。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要件有:

1、需有债务人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赠与等。

2、行为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须发生在偿还义务确定之后。因为当合同没有确定的时候,当事人可以随便处分自己的财产,这与时候的合同没有必然关系,既然这个时候合同还没有成立,也不能推定事前的行为有损于事后的债权人的债权。

    本题中已经明确告知,乙公司欠款10个月,而乙的无偿转让是在18月之前,因此,甲公司无权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前,乙公司对甲的债权成立在后,乙公司无权撤销。所以D是错误的。

    以上是本人对这道司法考试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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