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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撤销权代位权合同无效杂谈 |
分类: 法学·法理·理论·研究 |
2007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4题,这道题是异议比较多的一道题。
[07司考真题卷三第54题]: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 20 万元已有 10 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 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 有的 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5、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1、需有债务人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赠与等。
2、行为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须发生在偿还义务确定之后。因为当合同没有确定的时候,当事人可以随便处分自己的财产,这与时候的合同没有必然关系,既然这个时候合同还没有成立,也不能推定事前的行为有损于事后的债权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