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说,行贿和受贿的是一对共生体,没有行贿的哪来受贿的,没有受贿的行贿的行给谁?
所有国家都禁止行贿受贿行为,因为他破坏社会公平,引发社会问题,所以所有国家的立法都制裁行贿受贿行为。
探讨的结果是,西方的法律体系是严厉制裁受贿的一方,对行贿的一方网开一面,这样受贿者随时可能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让受贿者如履薄冰惴惴不安,从而达到断绝行贿受贿的目的。
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是严厉制裁行贿受贿的双方,一旦认定有行贿受贿发生,就要严厉处置双方,这样的结果就是当事者双方都畏惧国家的法律,互相包庇守口如瓶,结果海量的案件不能被发现,反而助长了行贿受贿的歪风邪气。
行贿受贿必然不会再阳光下进行,当事者经常是两个人在隐秘的地方完成交易,如果当事者双方都攻守同盟,案件如何破获?
最近的法律实践导向不好,新近披露的几个行贿受贿的判例似乎在往更坏的地方引导,都是行贿的一方的判罚比受贿的一方更重,似乎在说明是行贿的害了受贿的,你行贿的用金钱美女吧一个原本正直完美的领导拖下了水,所以你行贿的一方罪该万死,至少也要比受贿的一方多判个十年八年!!
我认为这是一个危险的导向,我认为行贿的一般都是相对的弱势群体,受贿的是强势的一方,掌控着紧缺的不可逾越的资源,如果通过正常的途径可以通行,没人愿意把兜里的钞票怀里的美女赠送别人!
同理可以推断,如果我们制定一条法律,规定强奸犯一律判刑10年,被强奸犯一律判刑20年,我相信从此我们这个伟大的国度就可以没有强奸犯案发,法官们就可以把酒临风,赏雪品茗;国家从此可以挺起腰杆,昭告世界,我们是最干净的最法制的国家。
所以,决定一类事件的处理不是想当然,不是实行残酷的连坐,二是应当考虑你处理的结果,这个结果对未来事件的导向。
搞明白行贿和受贿的关系,做好每一例判罚,考虑好对社会风气和价值观的影响。这不但是法律制定者,案件判罚者的应该考虑的,更应该是我们大家都应当考虑的。
附件:网络截文----
今年9月15日,朱思宜案在河源中院一审宣判,韶关宜达公司因行贿1693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处罚金800万元;朱思宜个人行贿220万元,犯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25日9时许,朱思宜戴着口罩走进法庭。“我只是行贿,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朱思宜认为一审法院两罪并罚判刑16年过重。“很多人举报了好多年都没有结果,我提供线索后,曾德新的案子被查处。”朱思宜当庭请求法院改判。
不行贿就被刁难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至2007年,阎蜀南任韶钢集团第一物资公司副经理期间,宜达公司累计向韶钢集团供煤209万余吨,通过朱思宜及杨仲生送给阎蜀南共1400万元。对此,朱思宜说,他亲自送给阎蜀南的只有100万元。 朱思宜解释,宜达公司供应的煤质量好、价格低,但阎蜀南总是挑刺刁难,“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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