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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清这个问题,有必要先看看车主和司机是谁。
先说车主:1、公款购买。政府机关有严格规定,配这样的车无论哪一级都肯定超标,我们看到确实有政府官员配了这样的车,可以肯定,他们不是腐败分子也是违纪人员。
2、国有企业高管。工作需要配这样车的世纪少数人,可以断定,有一些国有企业配这样的车一定超标,不少是变通来的。
以上这两种车,有的挂在公家的账上,有的可能是以个人名义上的牌照,公家帐上没有。但绝不是私人的车。
3、私企老板,多数为暴发户。看起来合理合法的车,企业依法经营的也是少数。记得前些年,杭州万向节企业的老总鲁冠球先生说过,真正按当时的税收制度执行,挣一千万个人实打实的可以获得20万元。这样的企业买“大奔”怎么可能。
4、合资独资企业。这样的企业有可能依法购买“大奔”。
5、归国人员和国内有突出贡献的管理技术人员。这些人员具备购车条件,但不一定会买“大奔”。
开车人员主要有两种,一是领导和车主自驾车,二是专职司机。
这样说来,开车人中确实有一部分人的人品值得怀疑,蔑视人命的不能说绝对没有,一定是极少数。
那么,我们再来看看“大奔”出事后,谁是受益者呢?
受害一方虽然得到赔偿,与其损失相比较,肯定不是受益者。
保险公司不会盼着这样的事故发生,因为他们要负责赔偿,必然会减少收益。
“大奔”车主和司机无论经济和精神上都要受到损失,不是受益者。
国家不会因此增加收益,相反损失了一些国民财富,当然也不是受益者。
“大奔”出事,引起了公众高度关注,也使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可能对今后的立法产生影响。平心而论,过去发生汽车二次碾轧的事故并不是没有,只是因为不是“大奔”就变成了偶然事件。由此看来,“大奔”出事,的确不全是坏事,特别是在法律法规日臻完善的今天,有着不同一般的特殊意义。
我们期望,有关部门,特别是立法机构,能够从中悟出,人命极为宝贵的道理,切实改变目前创伤人比创死人负担重的不合理法规。果真这样,将来真正的受益者自然就是社会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