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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小夫六盘水夺矿门兴鑫公司法律小悦悦 |
文/言小夫
近日备受关注的“小悦悦”事件可谓是搅动了整个中国关于道德和人性的漩涡,我们在感叹小悦悦的遭遇,并为她悼念流泪时,也在不断的谴责那些见死不救的过路人。然而谴责是没有用的悲剧已经发生,在悲剧面前是不是更应该找背后的原因?而有的网友则指数为何现在人如此冷漠?难道不应该谴责南京“彭宇案”的某王姓法官吗?
诚然不确定南京“彭宇案”就一定之直接或间接造成了某些人对于道德和人性的沦陷和迷失。但如果说法律真的丧失了该有的公正和威严时,公道仍然自在人心!在这里提及法律事件带给人们的疑问不解,就不得不提近日成为热门话题的“六盘水夺矿门”,从这次法律纠纷案件中,我们老百姓又看到了些什么呢?
当然发问之前还是先来“六盘水夺矿门”事件回放吧——02年六盘水市兴鑫矿业有限公司与张超、黄菊红签订合伙入股协议,合同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作出有损该矿和一方利益的决定和行为,如违约该矿全部产权属于守约方所有。在此后的时间里,张、黄夫妇利用在向省工商局办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过程中,通过仿冒兴鑫公司负责人签名,伪造签订合伙企业章程,伪造转让合同等手段骗取工商营业执照,全部吞没兴鑫公司51%的股权,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侵害了兴鑫公司的合法利益(有西南政法大学鉴定证书为依据)。
这就是整个事件的起由,既然利益被侵害,“兴鑫公司”自然首先想到是以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权益,然而,令他没有想到的是,这才是他噩梦的延续和真正的开始。从2003年12月钟山区法院立案受理兴鑫公司诉张超、黄菊红“合伙纠纷”一案开始,到04年判“兴鑫公司”胜诉。但是从04年开始张黄二人不服上诉,就这样来来回回,从04年到09年期间不断的宣判,上诉,再审,维持原判,一场拉锯战扯了6年之久!直到今天,事件依然没有解决,兴鑫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然没有得。
在整个过程中,不免让人对“六盘水夺矿门”提出三个疑问?就在这整整9年的时间里,为何没能让案件了结?
一问“钟山法院”为何判“兴鑫公司”胜诉却不强制执行?从第一次“钟山法院”判“兴鑫公司”胜诉,再到张黄不服上诉至“六盘水中级法院”后被驳回。而且云岩区人民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统都宣判“兴鑫公司”胜诉。但是在这前前后后的6年时间里,为何没有强制执行呢?并且09年本该是有钟山法院强制执行审判结果,却又以六盘水检察院的一纸《暂缓执行协议》成为搁置执行的依据,但实际上,人民检察院无权对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权利。既然如此,“钟山法院”的做法真的令人费解。
二问“六盘水中级法院”为何原裁定笔误如此令人不解?2010年9月2日,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下发补充裁定,称“原裁定存在以下笔误”:“应为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决定再审”误写成了“案外人福安煤矿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民诉法177条规定”误写成了“根据民诉法179条的规定”。难怪很多网友惊呼,这是史上最牛的笔误,作为法院裁决不否认确实会存在一定的笔误,但也不至于笔误到如此离谱吧?
三问“六盘水中级法院”为何一再纵容申请再审?既然已经裁决为何又要允许案外人的申请再审?关于“六盘水中级法院”的做法,法律界的专家都质疑,专家认为中院2009年7月26日的终审判决,是经该院再审的生效判决。而对再审裁判又再次提起再审,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也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六盘水中院2010年的两份立案再审裁定,属于严重的程序错误;即使确有“笔误”,该案也不符合“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情形。看得出,存在的程序错误,也让案件存在更多的疑问。
事至次,我们不知道“六盘水夺矿门”的诸法院与被告人是不是如网友口中的存在见不得光的猫腻!我们只知道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只觉得为何原告人“兴鑫公司”没能得到应有的权利和利益的维护!我们想要看到案件有一个圆满的解决,而不是继续拉锯到10年或者十几年。因为,“六盘水夺矿门”他虽然是一个法律案件,但背后却是让我们不得不关注的法律公平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是否真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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