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中国内地首富索赔2100万
(2011-05-24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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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一一,男,汉族,住北京市XX区XX路XXXX
被告:百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彦宏
案由:人格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或修改百度百科中对原告涉及恶意诽谤的词条;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100万元;
3、判决被告在全球所有使用百度百科服务的国家和地区登报正式道歉;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百度百科为被告公司网站的子栏目,自从被告推出百度百科栏目以来,一些网友发布了恶意的和虚假的关于原告的词条和名片。例如:
1、在“百科名片”中显示原告的职业是“学生,作家”,而事实上原告已经走入社会七八年,早已不是学生;
2、百度百科中对原告身高错误描述的“137厘米”,使原告的个人品牌形象严重受损;
3、百度百科在原告个人资料“职业和习惯”一栏中对原告的描述是“擅长用无中生有以及引人不屑的类似无耻的方式进行自我炒作,已达到引人发指的目的。”不但有明显的错别字(“已”应为“以”),“其所谓‘职业描述’也严重贬损了原告的人格;
4、百度百科中无端列举李湘、袁立、阿娇、傅冲、厉娜、金铭等明星为原告的 “绯闻女友”,使许多的女生对原告望而却步,导致原告至今单身;
5、百度百科中另还有“张一一自称张二”和“以嘴臭为名,发迹之初,制造娱乐新闻产生轰动效应,以与明星们的搏杀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以及“张口便吠汪汪汪/一派胡言与雌黄/一幅小人疯狗态/死于非命只为狂。莫装纯,装纯被人轮;莫装逼,装逼被雷劈!”等众多不客观、不真实、不准确的恶意诽谤的词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管理失误,导致众多损害原告人格的网络内容得以存在,这些内容对原告的的工作、生活、精神、名誉以及个人品牌形象等都造成极大的损害,而原告无法自行删除或者修改上述内容,不得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裁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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