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律 |
给大家提些问题,可以探讨,也顺便作些法制宣传:)
1,比如说在某单位(比如说火车站候车厅)有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话,该单位有没有权力进行罚款。如果可以的话,依据又是什么呢,难道可以按自己的规章制度来吗?但这样的话又是根据什么法律依据呢,契约?
2,开车闯红灯被罚款200,民警有权当场作出吗?根据行政法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是不允许的,交通交通安全法似乎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3,之前听说在合肥市一些街道十字路口会有这么个规定,就是假如有人违法交通规则(具体什么规则我也不是很清楚,但似乎也不严重的那些),那么值勤人员可以罚他“执勤”,直到他又“逮”到新违规的人才能“换班”。这种处罚是否合法?我个人觉的这不可能合法,首先这种行为在大前提下应该受行政处罚法调整,但这种方式等于擅自另设了新的处罚种类(交通交通安全法也无此罚种,故属违反行政处罚法行为,对责任人员应该给予行政处分),再次,即使合理,但这种本质上限制了公民的人生权,故没有合法依据。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原因。不过这也是我个人观点。